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1218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家城
陳姵君
被 告 王台賢
法定代理人 張孆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