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0年度,321號
SYEV,100,營簡,321,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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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翁欣榆
訴訟代理人 張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補正說明:聲明事項中確切之賠償金額及計算之細目,被告應補融資融券契約之原本(驗畢發還)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法庭
法 官 朱中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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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