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一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俊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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