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郭寗
潘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 1月10日邀同被告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汽車貸款,借 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並簽訂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約定利息按年息8%計算,自撥款日翌日起分48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7813元。詎訴外人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自95年7月 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5347元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利息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 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條第2項第1款約定,乙方如未按 時償付期付金…並由乙方及連帶保證人負清償責任,而被告 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及貸款暨 動產抵押契約書各乙份、帳單乙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