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038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嘉永
被 告 洪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
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