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楊宏茂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賢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抗告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
二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四日及同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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