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輝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開始向被告購買紙箱,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 兩造間之貨款均已結清並給付貨款完畢,詎料被告竟主張原告積欠八十九年十一 月份之貨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二元,而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向台灣 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原告當時車禍受傷,並未住居戶籍地雲林縣 西螺鎮廣興里一一0之二六號,而係居住在彰化縣埤頭鄉○○路二六三之三三號 ,而遭被告以將文書寄存送達戶籍地之方式,在原告不知情之情形下,使支付命 令確定,被告並進而持該支付命令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不動產,為此求為 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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