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59號
PDEV,91,斗簡,59,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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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輝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開始向被告購買紙箱,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 兩造間之貨款均已結清並給付貨款完畢,詎料被告竟主張原告積欠八十九年十一 月份之貨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二元,而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向台灣 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原告當時車禍受傷,並未住居戶籍地雲林縣 西螺鎮廣興里一一0之二六號,而係居住在彰化縣埤頭鄉○○路二六三之三三號 ,而遭被告以將文書寄存送達戶籍地之方式,在原告不知情之情形下,使支付命 令確定,被告並進而持該支付命令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不動產,為此求為 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二元不存在。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次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貨款債權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二元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二七二六號支付命令命原告應向被告給付,上開支付命令並 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確定在案,為原告自承在卷,有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 卷可稽,前揭貨款債權之法律關係既為支付命令之效力所及,原告就同一法律關 係自不得更行起訴,揆諸前揭法文規定甚明,原告就支付命令效力所及之法律關 係再行提本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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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