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14號
PDEV,91,斗簡,14,200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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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蕭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琛
  被   告 豊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鋒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帳號二0二一-三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北斗分行,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號AT0000000號, 面額新台幣四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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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豊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