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台職字,100年度,25號
TPSM,100,台職,25,20111222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惠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
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二三號刑事判決,應對程惠霖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程惠霖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周 煙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