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何立群即翔威水電百貨批發商行
被 告 久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久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肆拾玖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十一月間向其購買蓮蓬頭等相關之銅 類製品,共計新台幣(下同)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一元,加計稅額三千九百二十一 元,共應給付原告八萬二千三百四十二元,履經催討,迄未給付,兩造間是買賣 關係,每月結帳係以出貨數量計算,貨品之陳列價可由被告自行決定;被告則以 :兩造間是寄賣關係,非買賣關係,所進的貨係依原告所定價格陳列,於每月二 十五日計算前一個月內賣出去之貨品數量,按被告之進貨單計單結帳,陳列價與 進貨價之差額即為被告之利潤,貨有賣出去才算錢,賣不出去時可退還原告,系 爭貨品已因火災被燒燬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進貨單、銷貨單及應收明細表為證,被告就收到 系爭貨品一節亦不爭執,僅辯以:兩造間非買賣關係,伊無給付貨款義務等語。 經查上開進貨單乃被告公司印製供與其交易之廠商使用,為被告自認在卷,而該 進貨單備註欄第一項即記載:「每月二十五日結帳,超過二十五日進貨即為下個 月貨款。」,足見兩造結帳乃以每月二十五日之前一個月內所進貨品數量為計算 標準,被告辯稱係以賣出去之數量作為結帳標準,尚不足採,原告主張兩造間為 買賣關係堪信為真正。又系爭貨品共計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一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主張兩造約定上開金額為不含稅價格,被告需另行負擔稅額三千九百二十 一元,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亦未舉證證明,該部分主張尚不可採。綜上,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在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九 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