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84號
IPCA,100,行專訴,84,2011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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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民國10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林釣雄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勝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
第100061002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訴願決定,及原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號處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該局編為第 96209514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7年1 月11 日起至106 年6 月10日。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鋒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 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智專三(三) 05051 字第100201 85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 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100 年6 月16日 經訴字第10006100 25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
二、原告聲明為:⒈訴願決定一及原處分一均撤銷。⒉訴願決定



二及原處分二均撤銷。⒊被告就關係人林釣雄於99年9 月7 日對於原告於96年6 月11日所申請、編為第96209514號、專 利名稱「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違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之舉發案,應為 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處分。⒋被告就關係人遠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於99年9 月24日對於原告於96年6 月11日所申請、編為 第096209514 號、專利名稱「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新 型專利,違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規定之舉發案,應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處分。並主張: ㈠關於訴願決定一及原處分一部分:
⒈依引證一即舉發一證據2之專利名稱:「可替換式太陽能面 板結構」,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1 為:1.一種可替換式 太陽能面板結構, 包括:一本體,係由集熱板、螺絲及螺母 、銅管、螺栓、銅套環、雙螺頭、第一管架及第二管架所組 成;一集熱板,下方具有一中空夾槽;一銅管,係由該集熱 板下方嵌入該中空夾槽內,以螺絲及螺母迫緊鎖固;一第一 管架,內側邊之雙螺頭旋鎖與該銅管一端之螺栓及銅套環相 互旋鎖固,第二管架內側邊之雙螺頭旋鎖與該銅管另一端之 螺栓及銅套環相互旋鎖;該集熱板係置於框座內,框座周圍 設置膠墊,框座兩側之第一管架及第二管架與內側框座連接 鎖固,該框座上方設有一上蓋緊貼膠墊密合,使用者欲將上 蓋打開時必須先打開側部轉鈕,得以將上蓋打開清潔、保養 、維護,達到拆卸清洗功效。」等語。
⒉承上,引證一即舉發一證據2之專利請求項1,其本體係由 集熱板、螺絲及螺母、銅管、螺栓、銅套環、雙螺頭、第一 管架及第二管架等構件所組成;而系爭專利,係包括集熱歧 管、金屬導熱片、夾扣條等構件所組成,兩者並不相同。 ⒊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之中空夾槽,而舉發證據2 之集熱板 之中空夾槽,兩者之形狀及構造均不相同,製造方法亦復不 同,未詳查兩者之「中空夾槽」之形狀及構造有所不同,被 告機關即遽認兩者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係以夾扣條固定, 舉發證據2 在該集熱板下方垂直位置打孔,以螺絲及螺母迫 緊鎖固,兩者之夾固方法之技術特徵及功效不同。系爭專利 係利用「油壓夾扣機」進行夾扣條夾固金屬導熱片,組裝速 度甚快,並無「組裝不易」、「夾合困難」之情事。 ㈡關於訴願決定二及原處分二部分:
⒈證據1:為系爭專利公告本及其說明書;證據2:為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5-6 頁所載之先前技術及其第一圖(以下簡稱先 前技術);證據3:為西元1978年10月17日公告之美國專利 第4120284號「Clip For Clinchung A Heat Exchange



Conduit With A Solar Heat Absorber 」專利案(即引證 三);證據4:為西元1995年12月26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 5477848號「Solar Collector Expansion Assembly」專利 案(即引證四);證據5:為西元1986年11月25日公告之美 國專利第4624242號「Solar Heat Transfer And Storage System」專利案(即引證五)。
⒉關於該先前技術、引證三專利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部分:
⑴引證三專利案之夾具的技術特徵,為一大體上呈C形狀、彈 性的構件,該構件具有一中央部分和外表部分,又該「外表 部分」,係呈凸狀的、可轉向及限定的兩夾臂,作為在兩夾 臂之間夾住一之物體;其「中央部分」,係呈一拱形,位在 該兩夾臂之間,作為在該兩夾臂之間支撐被夾住之物體;然 經比較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係呈一精確的「C形狀」,且該 「C形狀」為超過半圓,可藉以完全包覆夾扣住一金屬導熱 片與集熱歧管。
⑵系爭專利係以夾扣條夾槽下方夾固該金屬導熱片之背面完全 密合,並無任何空隙;舉發二證據3專利夾具之兩夾臂與夾 具之底部,僅有「三個點」接觸,確保與該太陽能熱吸收器 及導管密切接合,因此,並非全面地密合。
⑶系爭專利之夾扣條,無需以具有彈性或可轉向之金屬製成, 且夾扣效果優於舉發二證據3專利。又該夾扣條與該金屬導 熱片,均可同作吸熱及導熱之用。吸熱及導熱之係數比證據 3專利高。
⑷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之形狀及構造,均較簡單,製造簡便,節 省材料,組裝快速;舉發二證據3專利之夾具,其形狀及構 造較為複雜,製造較不簡便,亦較浪費材料,且需使用具彈 性之金屬,費用較高。
⑸系爭專利之夾扣條構件,其形狀與構造均較舉發二證據3專 利之夾具簡單,但系爭專利之夾固效果及吸熱、導熱效能卻 比舉發二證據3專利更為提高,且其夾固原理及製造方式, 與舉發二證據3專利既有如上述之不同,並非舉證二證據3 專利之形狀結構的簡單改變,其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亦非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 輕易完成者。
⒊關於該先前技術、引證四專利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部分:
⑴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之中空夾槽,且整體一體成形,本身 即能自行夾固集熱歧管,裝卸簡便牢固。而舉發二證據4之 專利,該每一太陽能集熱板必須兩片相鄰對向之太陽能集熱



板始能合組一拱形通道(或稱半圓形凸緣),且只能排列包 覆升溫管周緣二分之一,本身無夾固作用,需藉外力固定。 ⑵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係呈C 形狀之夾槽,有對金屬導熱片及集 熱歧管產生夾、扣雙重夾固作用。舉發二證據4專利之連接 構件32之中空夾槽,為半圓形,對於兩相鄰對向之太陽能集 熱板及插置其中之升溫管無夾、扣雙重夾固作用,只有壓接 貼合作用。
⑶系爭專利之夾扣條,無需以具有彈性或可轉向之金屬製成, 且夾扣效果優於舉證二證據4專利,且證據4該連結構件32 之凸緣部分33,34係半圓形,無夾固作用,縱有夾固作用, 亦容易鬆動,更遑論「夾扣作用」,該曲線通道28與曲線通 道30所組成之半圓形「拱形通道」,係鬆動之組合,若外在 夾固力過強,易造成該曲線通道28,30鬆動或脫卸。 ⑷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之形狀及構造,均較簡單,製造簡便,節 省材料,組裝快速;舉發二證據4專利之太陽能集熱板24, 26及連接構件32,其形狀及構造較為複雜,製造較不簡便, 亦較浪費材料,費用較高。
⑸系爭專利之夾扣條構件,其形狀與構造均較舉發二證據3專 利之夾具簡單,但系爭專利之夾固效果及吸熱、導熱效能卻 比舉發二證據4專利更為提高,且其夾固原理及製造方式, 與舉發二證據4專利既有如上述之不同,並非舉發二證據4 專利之形狀結構的簡單改變,其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亦非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 輕易完成者。
⒋關於該先前技術與舉發二證據5 (即引證五)專利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部分:
⑴系爭專利為一種太陽能集熱器,單純收集太陽熱能加熱水溫 ;舉發二證據5專利為一種太陽能熱傳導及儲存系統,包括 太陽能之集熱、傳輸液體傳導熱能儲存於相變材料(石蠟) 、熱交換、相變材料傳導熱能加熱水溫。
⑵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預先製成呈C 形狀之中空夾槽,且整 體一體成形,本身即能「自行夾固」該集熱歧管,裝卸簡便 牢固,其作用在直接吸收太陽能並傳導至集熱岐管,加熱管 內水溫。舉發二證據5之專利,該鰭片為一極薄之金屬片, ,鰭片僅單純作為「傳導熱能」之用,其對導管並無任何「 夾固作用」。又該鰭片之作用係從第二導管之傳輸液體傳導 熱能至相變材料(石蠟),另一鰭片則從該相變材料傳導熱 能至第一導管加熱管內水溫,並透過該相變材料完成熱交換 關係。
⑶系爭專利之集熱岐管,為圓形管,單純輸送(飲用)水流。



舉發二證據5專利之導管18,22,均各具一平面,其餘部分 為圓形,第一導管18之平面與第二導管22之平面可垂直堆疊 接觸,並與鰭片均浸於儲熱室之相變材料中,第一導管18傳 送飲用水,第二導管22傳送傳輸液體(酸性)。 ⑷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係呈C 形狀之單一夾槽,有對(每一)金 屬導熱片及每一集熱歧管產生夾、扣雙重夾固作用,但對集 熱岐管與集熱岐管之間並無「連接固定作用」。每一夾扣條 均可各自主動組裝夾扣,單獨作業,組裝簡便。舉發二證據 5專利之連接構件64係呈半圓形之上下相對(相背)兩個容 置部,每一個容置部形成一半徑和些微延伸超過一個半圓, 以各自容置鰭片66及導管18,22插置其間,並對第一導管18 與第二導管產生「連接固定作用」,並非「夾扣作用」。其 組裝必須同時與兩導管18,22及鰭片66聯合組裝,被動容置 ,無法單獨組裝,作業較繁瑣。
⑸系爭專利與舉發二證據5專利之設計目的、用途及功能並不 相同,難以直接比較異同,如欲就單項設計比較其形狀、構 造及效用,其技術手段與所欲達成之功效亦有所不同,但系 爭專利與舉發二證據5專利比較,並非舉發二證據5專利之 形狀結構的簡單改變,其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亦非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 成者。
⒌綜上,舉發二證據3與舉發二證據4之構思、設計理念與所 欲達成之功效,完全不同,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無 法根據舉發二證據2之先前技術及舉發二證據4之基礎上, 參酌舉發二證據3之教示,即可輕易地於舉發二證據2之先 前技術及舉發二證據4之組合中,採用舉發二證據3之太陽 能熱吸收器,從而完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發明,故系爭專 利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本局於100 年1 月31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 10020090130 號舉發審定書及經濟部於100 年6 月15日經訴 字第10006100290 號訴願決定:
⒈係爭專利將具有半圓弧溝槽狀之金屬導熱片以夾扣條夾合方 式固定之構造,與證據2 之集熱板之下方具有一中空夾槽( 一體式) ,將銅管嵌入於該集熱板下方之中空夾槽內固定之 功效相同。另查,係爭專利以夾扣條夾合金屬導熱片方式( 組合式) 固定,其組裝不易夾合困難,且有彈性疲乏之虞, 未增進功效。反觀,證據2 係一體式並以螺絲及螺母迫緊加 以鎖固之構造,組裝及拆卸容易。
⒉又查,系爭專利之夾扣條24係於下方設有C 狀之夾槽241 ,



等同於證據2 一體式集熱板20設有C 狀中空夾槽200 之構造 ,證據2 已顯示該C 狀中空夾槽內嵌置有銅管緊密貼固之構 造( 參照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及第五圖) ,即可達到系爭專 利之夾扣條扣合之固定目的相同。
⒊據上,系爭專利實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從而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 進步性,起訴理由核不足採。
㈡本局於100 年3 月7 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 10020185020 號舉發審定書及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6日經訴 字第10006100250 號:
⒈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比較: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 25等同於證據3 之太陽熱能吸收片15;系爭專利具半圓弧溝 槽狀之金屬導熱片( 第六圖參照) 等同證據3 之管槽16;系 爭專利之夾扣條24等同於證據3 之C型夾具17;系爭專利之 集熱歧管23等同於證據3 之熱交換管12。是以證據3 所揭露 之C型夾具,具有夾固太陽熱能吸收片以及將該太陽熱能吸 收片之管槽環繞夾貼於熱交換管之周壁上之功效。據上說明 ,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部 分,系爭專利使用夾扣條取代焊接達成固接集熱歧管及金屬 導熱片之創作目的亦與證據3 發明目的相同。因此,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證據2 及證據3 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 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25等同於證據4 之太陽能收集板24、 26;系爭專利具半圓弧溝槽狀之金屬導熱片( 第六圖參照) 等同證據4 之該二拱形凸緣28、30;系爭專利之夾扣條24等 同於證據4 之C 形夾具32;系爭專利之集熱歧管23等同於證 據4 之上引管12。證據4 揭露了利用C 形夾具32,將太陽能 收集板24、26及其拱形凸緣28、30環繞夾貼在上引管12之周 壁上之技術。據上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證據4 技 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者,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25等同於證據5 之鰭片66;系爭專利 具半圓弧溝槽狀之金屬導熱片( 第六圖參照) 等同證據5 具 有彎曲度之鰭片66;系爭專利之夾扣條24等同於證據5 之連 接元件64及其導管容置部64' ;系爭專利之集熱歧管23等同 於證據5 之導管18、22。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元件與元件之間 的連結關係已被證據5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所揭露。據上說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證據5 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者,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⒋由前揭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特徵前之前言部分已為 證據2 所揭露,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特徵部分又為證據 3 或證據4 所揭露。如前所述,證據2 及證據3 技術之組合 或證據2 及證據4 技術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技術之 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起訴理由尚不足採。
四、參加人之主張:
㈠參加人林釣雄經合法通知,未於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參加人遠鋒公司到場稱:有關於引證一、二、三、四、五之 部分,援引被告所述。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原100 年3 月7 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 020185020 號處分,及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 6100250號訴願決定(即舉發人為參加人遠鋒公司)部分: ⒈經查原告於96年6 月11日向被告機關申請系爭「太陽能集熱 器之構造改良」專利,經被告機關於96年11月14日經形式審 查而核准專利,是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 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於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⒉次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有1 項,係「一種太陽能集 熱器之構造改良,係於冷水進水管(21)與熱水出水管(22 )之間等距焊固多數集熱歧管(23),其特徵在於:該每一 集熱歧管(23)係藉夾扣條(24)夾固金屬導熱片(25); 而該夾扣條(24)係於下方設有C狀之夾槽(241),以供將 金屬導熱片(25)環繞夾貼在該集熱歧管(23)之周壁上; 該金屬導熱片(25)俾藉多數夾扣條(24)環繞夾置在每一 集熱歧管(23)之外周壁以構成吸熱板。」
⒊參加人遠鋒公司則提出①證據2 (習知技術):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5 頁、第6 頁之先前技術記載及圖式之第1 圖,②證 據3 :1978年10月17日公告之美國第4,120,284 號「Clip For Clinching A Heat Exchange Conduit With A Solar Heat Absorber 」專利案,③證據4 :1995年12月26日公告 之美國第5,477,848 號「Solar Collector Expansion Assembly」專利案,④證據5 :1986年12月25日公告之美國 第4,624,242 號之「Solar Heat Transfer And Storage System 」專利案,作為舉發之引證案,主張:⑴證據2 與3 之組合,⑵證據2 與4 之組合,⑶證據2 與5 之組合,⑷證



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而參 加人遠鋒公司所提出之各項引證案或屬習知技術,或係公告 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6 月11日前之專利案,自具有作為 證明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證據適格,茲將參加人遠鋒 公司主張就前開引證案各種組合與系爭專利逐一比對如后。 ⒋證據2 與3 (即習知技術與美國1978年10月17日公告之第4, 120,284 號「Clip for Clinching a Heat Exchange Conduit with a Solar Heat 」專利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⑴查依據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說明書之「發明領域」第 1 欄第8 至11行記載,該發明係關於一種用以將各元件夾固 在一起的夾具,特別是指一種夾具可緊密地將熱導管固定於 太陽光吸收片,以提供熱交換者;「最佳實施例」第2 欄第 54至59行記載,記載太陽光吸收片(15)為具有多數管槽( 16)之金屬片,具有高熱傳導及吸收係數;「最佳實施例」 第3 欄第15至29行記載,一夾具(17),一般形狀大致呈C 形,為長條形彈力金屬製元件,覆設於太陽光吸收片(15) 之整條管槽(16)上,用以將該管槽(16)緊密地結合(in intimate engagement )於熱交換管(12)上(詳本院第 151 頁背面)。則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經與美國第4,120,28 4 號專利案之組合,經與系爭專利比對結果,如附表一所示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為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與美國第4, 120,284 號專利案之組合所揭露,且美國第4,120,284 號專 利案係一種用以將各元件夾固在一起的夾具,系爭專利將之 置換為夾扣條,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 成,復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自不具有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夾扣條與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 案之夾固構件有下列差異,1.夾固構件之形狀不同:系爭專 利一夾扣條係呈C 形狀之夾槽,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 之夾具係呈W 型之中空夾槽;2.夾固構件之構造不同,系爭 專利以夾扣條夾槽下方夾固該金屬導熱片之背面完全密合, 並無任何空隙,而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夾具之兩夾臂 與夾具之底部僅有「三個點」接觸,並非全面地密合;3.系 爭專利之夾扣條,無需以具有彈性或可轉向之金屬製成,夾 扣效果與吸熱、導熱係數均優於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 ;4.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之形狀、構造均較簡單;5.故從技術 特徵及技術手段所欲達成之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自較先前技 術與美國第4,120,284 號之組合,更具有進步性云云。惟依 據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夾扣條之結構關係或功能 為「該每一集熱歧管(23)係藉夾扣條(24)夾固金屬導熱



片(25),以供將金屬導熱片(25)環繞夾貼在該集熱歧管 (23)之周壁上」,形狀為「C 狀之夾槽(241) 」,所達 成之功效為:「該金屬導熱片(25)俾藉多數夾扣條(24) 環繞夾置在每一集熱歧管(23)之外周壁以構成吸熱板。」 。而美國第4,120,284 專利案亦揭露「將該夾具環抱該太陽 能熱吸收器或其所設之管道,並將其變形以環抱該導管」、 「該夾具呈C 形」之技術特徵(詳本院卷96頁背面),再參 酌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說明書之「發明領域」欄亦載 明:「本發明係關於一種用以將各元件夾固在一起的夾具, 特別是指一種夾具可緊密地將熱導管固定於太陽光吸收片, 以提供熱交換者」等語,則美國第4,120,284號專利案之技 術、手段、功效與系爭專利並無何不同。至於原告主張系爭 專利之夾扣條之「C 形狀」為超過半圓,可藉以完全包覆夾 扣住一金屬導熱片與集熱歧管乙節,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說明書中皆未界定夾扣條之「C 形狀」可完全包覆夾扣 住一金屬導熱片與集熱歧管功能,況依申請專利範圍觀之, 系爭專利僅界定其金屬導熱片(25)可夾貼在集熱歧管(23 )之周壁上,並未界定「夾扣條可完全包覆金屬導熱片」, 再觀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容,集熱歧管(23)之形狀也未作限 定,當集熱歧管(23)為較特殊形狀時,「C 形狀」夾扣條 於夾固夾貼在集熱歧管(23)周壁上之金屬導熱片(25)時 ,並未界定此種狀況夾扣條也一定完全包覆金屬導熱片,可 能與證據3 之C 形夾一樣,是未完全包覆的接觸夾固方式, 故原告主張兩者技術特徵有很大之差異,顯屬不足採信。 ⑶綜上所述,習知技術與美國第4,120,284 號專利案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⒌證據2 與4(即習知技術與美國1995年12月26日公告之第5, 477,848 號「Solar Collector Expansion Assembly」專利 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⑴經查依據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說明書之「最佳實施例」 第5 欄第29至44行、第6 欄第10至24行記載,及第2 、3 圖 所示,該發明相鄰的兩銅製太陽能集熱板(24,26) 分別形 成一拱形凸緣(28,30) ,升溫管 (12) 被該兩拱形凸緣( 28 ,30)所覆蓋,且一稍具彈性之長條C 形連結構件(32) 之凸緣部(33,34)緊貼夾住該兩拱形凸緣(28,30) ,且可 熱傳導地接觸該升溫管(12),上述接觸係該C 形連結構件 (32)朝該升溫管(12)施加壓力所致。則系爭專利之習知 技術經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案之組合,經與系爭專利 比對結果,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為系爭專 利之習知技術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案之組合所揭露,



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專利之習 知技術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所能輕易完成,復未產生 不可預期之功效,自不具有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夾扣條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 案有下列差異,1.太陽能集熱板之形狀與構造不同:美國第 5,477,848 號專利案之太陽板必須兩片相鄰對向始能合組一 拱形通道,且只能排列包覆升溫管周緣之二分之一,本身無 夾固作用;2.夾固構件之形狀不同,系爭專利之夾扣條為C 形狀,而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之連接構件為半圓形,並 無夾、扣雙重夾固作用,只有壓接貼合作用;3.夾固構件之 效用不同:系爭專利之夾扣條無需以具有彈性或可轉向之金 屬製成,且夾扣之效果優於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而美 國第5,477,848 號專利若外在夾固力過強,易造成該曲線通 道鬆動或脫卸;4.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之形狀及構 造,均較簡單,製造簡便;5.故從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所欲 達成之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自較習知技術與美國第5,477,84 8 號之組合,更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 範圍僅記載夾扣條之結構關係或功能,所欲達成之功效,未 界定金屬導熱片的形狀、構造,已如前述,而美國第5,477, 848 號專利亦揭露「一C 形,可被拉長之連接構件(32), 該每個連接構件被調整適合於壓接密合在該升溫管(12)與 該集熱板之半圓形凸緣(28,30) 上,以壓縮地固定該集熱 板之該半圓形凸緣(28,30) 在熱傳導與升溫管(12)嚙合 中」之技術特徵(詳本院卷第99頁),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案之技術、手術、功效與系爭專利並無不同。又原告 主張之前揭其差異並未見諸於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 明書。核其此部分之主張,亦屬不足採信。
⑶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與美國第5,477,848 號專利 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⒍證據2 與5 (即習知技術與美國1986年12月25日公告之第4, 624,242 號「Solar Heat Transfer and Storage System」 專利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⑴經查依據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說明書之「發明摘要」第 3 欄第60-68 行、「最佳實施例」第6 欄第10-13 、64-68 行、「最佳實施例」第7 欄第1-5 、45-48 行記載,該發明 具有二導管(18,22) ,用以引導熱交換液體;一節鋁擠型 之連接元件(64),具有高熱傳導,且具有兩相對的導管容 置部(64') ,該容置部(64') 呈超過半圓之形狀;一鰭 片(66),為鋁質金屬薄片;另依專利說明書第5 圖所示二 導管(18,22) 容置於連接元件(64)之導管容置部(64'



),鰭片(66)被彎折成符合導管(18,22) 及導管容置部 (64' )之彎曲度(詳本院卷第101-105 頁)。則系爭專利 之習知技術經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案之組合,經與系 爭專利比對結果,如附表三所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為 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案之組合所 揭露,系爭專利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關於夾扣條構件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一為C 型,美國第4,624, 242號專利 則由兩個C 型所組成之X 型,而C 型之夾扣條已包含於X型 之夾扣條構件中,則系爭專利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參酌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所 能輕易完成,復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自不具有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夾扣條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 案有下列差異,1.設計用途不同:系爭專利為一種太陽能集 熱器,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為一種太陽能熱傳導及儲存 系統;2.導熱金屬片之形狀及構造、作用不同:系爭專利之 金屬導熱片為預先製成呈C 型狀為中空夾槽,本身能自行夾 固,其作用在於直接吸收太陽能,並傳導至集熱岐管,加熱 管內水溫,而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則為一極薄之金屬片 ,並無夾固作用,其作用係從第二導管之傳輸液體傳導熱能 至相變材料(石蠟),另一鰭片(即金屬片)則從該相變材 料傳導熱能至第一導管加熱管內水溫,並透過該相變材料完 成熱交換關係;3.集熱岐管之形狀、構造及作用不同:系爭 專利之集熱岐管為圓形管,用以輸送水流,而美國第4,624, 242 號專利則各具一平面,其餘部分為圓型,第一導管傳送 飲用水,第二導管傳送傳輸液體(酸性);4.夾扣條之形狀 、構造及作用均不相同:系爭專利之夾扣條係C 型狀,每一 夾扣條均可各自主動組裝夾扣,而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 則係X 型,第一、二導管之間產生連接固定作用,並非夾扣 作用;5.故從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所欲達成之功效而言,系 爭專利自較先前技術與美國第4,624,242 號之組合,更具有 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夾扣條之 結構關係或功能,所欲達成之功效,並未界定金屬導熱片及 集熱歧管的形狀、構造,而美國第4,624, 242號專利已揭露 「在該儲熱室內設該導管18,22 、連接構件64,及鰭片66… ,導管22屬熱能收集部之元件,作為熱傳輸液體通過傳送之 用。…每一鰭片66被置於每一個導管部分與該容置部之間。 …。至於連接結合之方式係將延伸甚薄之平面鰭片上、下各 一片各置於一連接構件64與上下各一導管18,22 之間,將該 上下各一導管18,22 以相對方向往連接構件64之上下容置部 擠壓,使上下各該鰭片66變形,與該上下各一導管18,22 均



容置於連接構件64之半圓容置部內徑內並固定於該處」之技 術特徵(詳本院卷第104 頁),另依美國第4,624, 242號專 利說明之圖示所示其連接構件為雙C 背向連接之形狀(詳本 院卷102 頁背面、第103 頁),已揭露適用於圓管之C 形構 造。又原告主張之前揭其差異並未見諸於系爭專利之申請專 利範圍或說明書。核其此部分之主張,亦屬不足採信。 ⑶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美國第4,624,242 號專利 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⒎證據2 、3 、4 之組合部分:經查證據2 、3 之組合,與證 據2 、4 為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已如前 述,則證據2 、3 、4 之組合自亦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 步性。
⒏按新型專利雖無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 成時,仍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3 條定有明 文。經查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4 之組合,證據2 、 5 之組合,及證據2 、3 、4 之組合既有證明系爭專利為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 不具有進步性,自屬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所規 定之情事,而應予撤銷,則被告機關依參加人遠鋒公司所提 出之引證案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願機關就 此為駁回原告訴願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被告機關就此所為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㈡關於原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 10020090130 號處分,及經濟部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 10006100290 號訴願決定(即舉發人為參加人林釣雄)部分 :
⒈參加人林釣雄提出2006年05月01日公告之我國第M290227 號 「可替換式太陽能面板結構」專利案作為引證案,主張系爭 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⒉經查參加人林釣雄所提出之引證案係「一種可替換式太陽能 面板結構,該本體係由集熱板、螺絲及螺母、銅管、螺栓、 銅套環、雙螺頭、第一管架及第二管架所組成,於該集熱板 一側之中空夾槽內嵌置有銅管緊密貼固,銅管係由集熱板下 方嵌入該中空夾槽內,以螺絲及螺母迫緊鎖固,又第一管架 內側邊間隔設置有螺孔與雙螺頭旋鎖,於該銅管一端穿置有 螺栓及銅套環,再以螺栓與雙螺頭相互鎖固,另第二管架內 側邊間隔設置有螺孔與雙螺頭旋鎖,於該銅管另一端穿置有 螺栓及銅套環,並以螺栓與雙螺頭相互鎖固。」該引證案之



技術內容經與系爭專利比對結果如附表四所示,並未揭露系 爭專利有關夾扣條之技術特徵,自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 進步性。
⒊被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金屬導熱片是藉由夾扣條將其固定 在集熱歧管上,其夾扣條係長條式,組裝不易、夾合困難, 反觀,前述引證案係一體式並以螺絲及螺母迫緊加以鎖固即 可,組裝及拆御容易云云。惟按專利進步性之判斷並非在於 比對引證案於實施時難易程度孰優孰劣,而係在於比對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引證一之技術揭露是否可輕易 完成;而前述引證案之技術揭露程度既不足以讓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自屬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有關製造上諸如「組裝不易、夾 合困難」等因素,非系爭專利進步性判斷之考量因素。核被 告機關此部分之主張,於法顯屬無據。
⒋綜上,前開引證案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則被 告機關以參加人林釣雄所提出之前開引證案為據,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願機關為駁回訴願之決定,於 法均有未洽,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就此所為之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從而,被告機關就參加人遠鋒公司所提出之舉發案,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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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