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民國100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李月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林志信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峰遙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 年4 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83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編號第95222846「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N02 ),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 系統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22846 號案為形式審查並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16457 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復於97年3 月7 日提出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業經被告准予更正。原告嗣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及第108 條等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結 果,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並於99年11月25日以 (99)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92085467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100 年4 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8380 號訴願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原處分於理由中說明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不明
瞭記載之釋明」,而嗣後依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誤記事項之訂正」審定,原處分之理由與依據法條不符, 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說明理由義務。參加人復以專利法第64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為更正事由,詎 原處分以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第108 條規定「誤記 事項之訂正」審查系爭專利之更正。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記載 ,無法立即察覺有明顯錯誤之內容,亦無從得知應予訂正與 如何訂正而回復原意,系爭專利之更正不符合「誤記事項之 訂正」。故原處分適用法律顯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 不合法。嗣參加人申請更正之法條依據由「專利法第64條第 1 項第1 款」變更為「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與第3 款 」,被告亦未通知原告,原告至100 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始 得知上情,致原告無從對新更正事由表示意見,顯侵害原告 之程序利益,違反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更正,係刪除「加裝各式擴 充模組裝置」,固新增「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護 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更新擴充模組 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水電瓦斯擴充模組裝置」。 惟新增事項於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均付之闕如,既未明確 揭露,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直接所得知。系 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已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 式所揭露之範圍,違反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第108 條等規 定。原處分受理更正顯然有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 置」,擴充模組裝置包含內建或外加;復記載「裝設於保全 主機系統內」,將擴充模組裝置僅限內建於保全主機,其記 載顯前後矛盾。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界定「原主 機系統」、「傳統保全訊號」、「原訊號」及「傳統PSTN通 訊方式」,致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明確瞭 解「用以增加原主機系統之功能」、「可使傳統保全訊號在 線路傳輸前均透過通訊擴充模組作用」及「並同時保留傳統 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等意義。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對「通訊擴充模組」之記載,僅單純描述功能為 「可將傳統保全使用之DTMF、PSK 、FSK 、DPSK等調變方式 ,改由利用VOIP通信技術將原訊號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之 媒介,以數位化方式傳輸資料封包package 」。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6 頁「新型內容」第1 段、說明書第7 頁最後1 段有 關「通訊擴充模組」之說明,僅為單純描述功能,未記載「
通訊擴充模組」之材料或結構。職是,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範圍不明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 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亦存有不明確之問題,均違 反專利法26條第3 項、第108 條,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 ,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應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 支持之規定。
四、證據2 之第2 圖揭露保全主機(20)透過資料庫主機(30),可 將傳統保全使用之訊號透過網際網路之媒介,以數位化之方 式來傳輸資料封包。證據2 揭露保全主機經由「VOIP通信技 術」與「PSTN通訊方式」傳輸資料,同時存在兩種通訊方式 可作為備援之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2 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證據2 亦揭露 系爭專利附屬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依證據3 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 、5 、8 、9 項記載,維修人員於通訊線路失效進行檢 修線路行為前,已先有「利用備援線路」通知「維修人員」 之技術手段,其已揭露「VOIP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 」以平行配置方式來架設,作為通訊線路失效時之備援線路 ,證據3 可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6 、7 項不具 進步性。依證據6 之先前技術及實施方式可知,第3 圖所揭 露之技術手段,係將「PSTN通訊方式」及「VOIP通信技術」 平行配置,互相作為備援網路。依證據6 第8 頁第2 段記載 ,該項設備係在對等電信閘設備斷訊時,始提供傳統PSTN繞 行之服務。由證據6 之技術手段或對比前案,均說明證據6 揭示「VOIP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方式 來架設,作為通訊線路失效時的備援線路之技術特徵。準此 ,「VOIP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方式來 架設,作為通訊線路失效時之備援線路技術特徵,已分別為 證據2 、3 或6 所揭露。嗣證據5 亦揭露系爭專利附屬項之 技術特徵。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0、12項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證據2 、3 顯能輕易完成; 第11項為結合證據2 、4 顯能輕易完成;第8 、12項為結合 證據2 、5 顯能輕易完成;第1 至10、12項為結合證據2 、 6 顯能輕易完成;第11項為結合證據3 、4 顯能輕易完成; 第1 、6 至8 、12項為結合證據3 、5 顯能輕易完成;第1 、6 、7 項為結合證據3 、6 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所舉發之證據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準此,原告起訴聲明請
求:(一)原行政處分與原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被告就 系爭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叁、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於97年3 月7 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將原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所述之「各式擴充模組裝置」更正為「媒體派送 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護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 裝置、軟體更新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以及 水電瓦斯抄表擴充模組裝置」。係就部分文字予以訂正更動 ,觀諸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內容,並參酌系爭專 利說明書之整體內容,其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4條 第2項、第108 條規定。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為「一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裝設於保全主 機系統內,用以增加原主機系統之功能,其中具有一通訊擴 充模組,可使傳統保全訊號在線路傳輸前均透過通訊擴充模 組作用」。其中改良後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具 有一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之通訊擴充模組,可使保全訊 號在線路傳輸前均透過通訊擴充模組。據此,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揭露其保全系統所需之元件結構及其連結關 係。該項申請專利範圍所述「通訊擴充模組利用可將傳統保 全使用DTMF、PSK 、FSK 、DPSK等調變方式,改由利用VOIP 通信技術將原訊號透過網際網路之媒介,以數位化之方式來 傳輸資料封包,並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 」。係在描述通訊擴充模組之功能及其連結關係。職是,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之內容已明確,未違反專 利法第26條第3 項、第108 條規定。
三、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相 較,證據2 所揭示「可進行雙向溝通之多功能保全系統」, 係利用PSTN網路連結用戶主機與保全主機,而非以網際網路 連結用戶主機與保全主機,且證據2 所揭示者為「資料庫主 機另外接設一聯外線路連接至網路,使用者透過有線或無線 方式可與資料庫主機取得聯繫,經過密碼認證後,可對用戶 主機作遠端設定及監控,使保全業者與用戶間具備有雙向溝 通的能力,而可提供互動信息的內容服務」。未揭示其保全 系統架構架設有多一條通訊線路執行備援之用,其與系爭專 利之系統架構技術特徵不相同。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均未見 於證據2 ,且未見有關該等技術內容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法由證據2 之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0 、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證據2 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亦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四、證據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相 較,依證據3 說明書第6 頁所載之內容,可知證據3 所揭示 「自動偵測通報號碼之保全系統」,係利用維修人員在通訊 線路失效時進行檢修線路行為,以確保其通訊品質,而非以 備援線路來確保其通訊品質,此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將「VOIP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 方式來架設之技術特徵不同。且證據3 未揭示「通訊線路失 效時的備援功能」之技術特徵;保全系統架構亦未架設有多 一條通訊線路以執行備援之用。證據3 係透過其餘仍正常通 聯之通訊網路(231) 或(232) ,通知有一通訊線路(23)失效 ,其與系爭專利之系統架構技術特徵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據3 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之結構特徵,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係直接 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自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6、7 項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相 較。證據6 所揭露者,為當電信閘具有網路位置轉址協議功 能時,1 個電信閘及1 個真實網路位置可服務許多數量之電 信裝置,其揭露之重點在於網路位置轉址,而未提及是否有 線路備援功能。證據6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將「VOIP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方式架 設,作為通訊線路失效時備援線路相同之技術特徵,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據6 與參酌其先前技術 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結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具進步性。
六、因證據2 至6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將「VOIP 通信技術」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方式來架設,作 為通訊線路失效時之備援線路相同技術特徵,而證據2 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3 ,證據2 、4 ,證據2 、5 ,證據2 、6 ,證據3 、6 ,暨證據3 、5 或證據2 、3 、4 等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包含第1 項之全部技術內容,故證據2 、3 ,證據2 、5 ,證據2 、6 或證據2 、3 、4 之組合,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0及1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不具進步性。嗣證據4 揭示「計量表之遙測裝置」雖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技術特徵相似,惟證據4 、6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將「VOIP通信技術 」與「PSTN通訊方式」以平行配置方式來架設,作為通訊線 路失效時之備援線路相同技術特徵,故證據4 、6 之組合無 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準此,被 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法,暨訴願決定,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肆、參加人答辯:
一、參加人申請更正之目的,在避免系爭專利被撤銷。參加人無 論援引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何種更正事項規定申請更正,均 屬申請更正所主張理由。而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是否合 法,有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屬被告之法定職權 ,自不受參加人所援更正款項之拘束。原告逕以原處分適用 法律有誤、原處分理由與依據法條不符為由,主張原處分違 法不當,顯無理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更正, 係將「加裝各式擴充模組裝置」更正為「媒體派送擴充模組 裝置、遠距照護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 體更新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及水電瓦斯抄 表擴充模組裝置」。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中明顯文字撰寫錯 誤之誤記事項,予以更正,依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據其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 本整體內容之第3 頁第7 至10行、第6 頁第12至15行、第7 頁第6 至8 行、第8 頁第17至第19行及上下文內容判斷,可 知屬誤記事項之訂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8 至12 項之更正,係將「利用主機系統內加裝」更正為「加裝於保 全主機系統內」,依其原說明書第10頁第2 至4 行、第11至 13行記載,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功能作更明確、 清楚之功能界定,避免文義不明而造成混淆,屬不明瞭記載 之釋明。上開更正,均未逾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清楚揭露其係一種改良後之智 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具有一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 置之通訊擴充模組,可使傳統保全訊號在線路傳輸前均透過 該通訊擴充模組作用。已揭示將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之 通訊,擴充模組安裝在保全主機系統內之結構,並使傳統保 全訊號在線路傳輸前,均會經過通訊擴充模組之連接關係。 而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強化保全系統之可靠性,避免
保全系統因網路通信中斷而無法發揮保全警示之危險。縱使 認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形式上未載明系爭專利所欲解決 之問題或創作目的,惟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說 明書及圖式,已揭示「將VOIP通信技術及傳統PSTN通訊方式 兩者平行配置」及「以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等不同 於先前之技術,故所屬技術領域內具通常知識者,均可瞭解 系爭專利所能解決之問題,在避免保全系統因網路通信中斷 而無法發揮保全警示之危險,以達強化保全系統可靠性之目 的。職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違反專利法第26 條第3 項、第108 條與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三、系爭專利之VOIP通信技術之通訊擴充模組與PSTN通訊方式係 「平行配置」。其中VOIP通信技術取代傳統之PSTN通訊方式 ;傳統之PSTN通訊方式則提升為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 統「備援通訊方式」,以提高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 之可靠性。證據2 揭露利用PSTN連接用戶主機與保全主機, 而非網際網路連接用戶主機與保全主機。證據2 未揭露利用 VOIP技術之通訊擴充模組將原訊號透過網際網路之媒介,以 數位化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且同時可平行地將PSTN通訊方 式提升為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備援通訊方式」。 系爭專利非單純之保護VOIP通信技術,相較於證據2 ,系爭 專利已揭露一種與證據2 不同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 統改良之技術方案,並提高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 可靠性,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之內容,依據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 改良,包含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護擴充模組裝置 、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更新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 制擴充模組裝置以及水電瓦斯抄表擴充模組裝置,加入多種 保全以外新增功能。證據2 未揭露上開技術方案,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相較於證據2 ,亦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 。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10、12項同樣具有新穎性 與進步性。
四、證據3 雖揭露利用行動通訊網路進行資料傳輸,且行動通訊 網路可為數位式行動電話系統GSM 、整合封包無線電服務技 術GPS 或網際網路、乙太網路或802.1X。然網際網路係VOIP 通信技術之傳輸媒介,系爭專利主要技術特徵在於利用VOIP 通信技術之通訊擴充模組,以數位化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與 PSTN通訊之「備援通訊方式」。申言之,證據3 僅籠統納入 全部之通訊網路,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 揭露之利用VOIP通信技術之通訊擴充模組,將原訊號透過網 際網路之媒介以數位化之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且同時可「
平行地」將PSTN通訊方式提升為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 統之「備援通訊方式」,進而提高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 系統之可靠性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6 、7 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五、證據6 之第一電信閘與第二電信閘間藉由網際網路連接,未 揭露同時具有PSTN與VOIP之平行配置,並利用VOIP通信技術 之通訊擴充模組以數位化之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與PSTN 通訊「備援通訊方式」,為改良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 系統之技術方案。況證據6 係「網路電信交換裝置」專利案 ,其說明書記載之創作應用範圍,暨發明目的在於產生降低 電信成本與高可信度效果,明確排除PSTN通訊方式。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內具通常知識者,無法透過證據6 而得悉系 爭專利所指「平行配置」及「備援通訊方式」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6 ,具有新穎性與進 步性。
六、綜上所陳,證據2 、6 ,證據3 、6 ,或證據4 、6 之結合 ,無法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同時具有 PSTN與VOIP「平行配置」,且利用VOIP通信技術之通訊擴充 模組以數位化之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與PSTN通訊「備援通 訊方式」,為改良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技術方 案,系爭專利確實具新穎性與進步性。準此,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伍、本院判斷:
一、本件專利舉發爭點:
參加人前於95年12月26日以「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 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並准予專利 。參加人復於97年3 月7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 告准予更正。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第4 項、第26條第3 項及第108 條等規定,不符新型 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 反前揭規定,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被告處 分,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以相同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願(見本院卷第7 至26頁)。原告不服訴願決定,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決定與原處分違反專利法第64 條第1 項、第2 項、第26條第3 項、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等規定。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5年12月26日,核准公告 日為96年8 月1 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明確性及進步性等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 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二、應准予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按新型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 項為之:(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二)誤記事項之訂 正。(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 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 專利範圍。依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更正,專利 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項、第 71 條 第3 項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未 賦予原告新更正事由表示意見,侵害原告之程序利益。且系 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已逾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 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云云。惟被告、參加人均抗辯稱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僅為部分文字訂正更動,其未逾原說明書或圖 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等語。 職是,本院自應審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應准予更正 。茲論述如後:
(一)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權人在舉發程序或專利侵害民事訴訟中抗辯專利有應撤 銷原因,常依專利法第64條與第71條規定申請更正專利說明 書或圖示,以減縮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方式維護專利有效性。 審視參加人於97年4 月3 日提出之專利更正申請書(見舉發 卷第104 至105 頁) ,可知更正後之請求項內容如下: 1.獨立項記載:
第1項為獨立項,為一種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 良,其包括一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裝設於保全主機系 統內,用以增加原主機系統之功能,其中具有一通訊擴充模 組,可使傳統保全訊號在線路傳輸前均透過通訊擴充模組作 用;暨通訊擴充模組利用可將傳統保全使用之DTMF、PSK 、 FSK 、DPSK等調變方式,改由利用VOIP通信技術將原訊號透 過網際網路之媒介,以數位化之方式來傳輸資料封包,並同 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
2.附屬項記載:
(1)第2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之改良,亦包含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護 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更新擴充模組 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以及水電瓦斯抄表擴充模組裝 置,加裝在保全主機系統內,用以加入多種保全以外新增功 能。
(2)第3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之改良,其中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訊號,使用者可隨 時上網監看家中狀況,有效即時掌握最新之安全狀況及媒體 訊息。
(3)第4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之改良,其中通訊擴充模組上分別設置有加密及解 密裝置,透過加密與解密之過程,維持資訊傳輸之安全性。 (4)第5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之改良,其中利用加裝之通訊擴充模組同時可透過 網際網路進行即時語音通話。
(5)第6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改良,包含一無線通訊擴充模組加裝於保全主機系 統內,即可透過GSM 、GPRS、3G、WiFi或Wimax 等電信管道 對外提供連線控制及監看影像。
(6)第7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 保全系統之改良,其中無線通訊擴充模組提供的對象,可為 手持式通訊裝置或無線上網裝置。
(7)第8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 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包含家電擴充模組加裝於保全主機 系統內,可控制家中各種電器用品,開關及操作。 (8)第9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 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包含一影視對講擴充模組加裝於 保全主機系統內,可以連接視訊監控設備及提供對講機功能 ,並透過網際網路及電信管道監控最新狀況及與訪容對講。 (9)第10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 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包含一大樓自動化擴充模組加裝 於保全主機系統內,可連接原建物之大樓自動化系統,以利 用其自動化之功能。
(10)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際網路 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包含一抄表擴充模組加裝於保全主 機系統內,可與水、電、瓦斯表連接,讀取量表數值,並 傳遞相關量表數值至水、電、瓦斯公司。
(11)第12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之智慧型網 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包含一生理量測擴充模組加 裝於保全主機系統內,可與各種生理量測設備計、血糖計 連接讀取量測設備數值,並傳遞至醫療照護單位及記錄於 保全主機系統內以作查詢。
(二)更正法條與內容:
1.符合更正法條:
參加人前於99年10月28日提出之專利舉發補充答辯理由書, 主張系爭專利更正案所適用之更正條款,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適用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第6 項、第8 項至第12 項適用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3 款(見舉發卷第107 頁)。 職是,舉發審定書所載之更正申請所依據法條,其與參加人
之主張相符。舉發審定書第3 頁第13行雖記載「準用第64條 第1 項第2 款」有誤,然觀諸舉發審定書第3 頁第13行前之 認定更正,符合「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之理由,其可直接與 無歧異將舉發審定書第3 頁第13行依據法條為符合「準用第 64條第1 項第2 款」部分,修正為「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3 款」,故未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之說明理由義務。況參加 人申請更正之目的,在避免系爭專利被撤銷,是參加人無論 引用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2 款規定申請更正,均 屬申請更正所主張理由。而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是否合 法,是否符合第1 款或第2 款事由,其屬被告之法定職權, 自不受參加人所援用之更正款項拘束。
2.第2 項更正內容符合誤記事項之訂正: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第6 頁第12行至第15行記載:本 創作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 之改良,其透過網際網路以傳送訊號,進一步執行媒體派送 、遠距護照、訊息提供、軟體更新與水電抄表等多項功能, 提供消費者進行選擇,使保全系統的安全性大為提升。」參 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更正前之內容,通常知識者 可知系爭專利必然需要「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 照護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 更新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及「水電 瓦斯抄表擴充模組裝置」以執行「媒體派送、遠距護照、訊 息提供、軟體更新與水電抄表等多項功能」。準此,通常知 識者可立即察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有明顯錯誤之 內容,不須多加思考即可知悉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所載技術特徵。
3.第2 項更正內容未實質擴大或變更: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第6 頁第12行至第15行記載:本 創作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智慧型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 改良,其透過網際網路來傳送訊號,進一步執行媒體派送、 遠距護照、訊息提供、軟體更新與水電抄表等多項功能,提 供消費者進行選擇,使保全系統的安全性大為提升。參酌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更正前之內容,通常知識者可知 系爭專利必然需要「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護 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更新 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及「水電瓦斯 抄表擴充模組裝置」以執行「媒體派送、遠距護照、訊息提 供、軟體更新與水電抄表等多項功能」。準此,通常知識者 可直接與無歧異得知「媒體派送擴充模組裝置」、「遠距照 護擴充模組裝置」、「訊息提供擴充模組裝置」、「軟體更
新擴充模組裝置」、「家電控制擴充模組裝置」及「水電瓦 斯抄表擴充模組裝置」。再者,參加人引用專利法第64條第 1 項之何款為更正事由,其涉及申請更正之理由,應由被告 判斷更正內容有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其不受參 加人所援用之更正款項所限。
三、申請專利範圍明確性:
按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新型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專利法 第26條第3 項、第108 條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說 明書有關通訊擴充模組之說明,僅為單純描述功能,未記載 通訊擴充模組之材料或結構,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 明確云云。被告與參加人均抗辯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 載之內容明確,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第108 條規定 等語。職是,本院自應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明 確性之要件。茲論述如後:
(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標準: 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有明確性,應以熟習該項技術之人 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標準,倘該等人士閱讀 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申請專利範圍,可知悉申請專利範圍者, 說明書之內容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反之,無法經由專利 說明書,瞭解申請專利範圍,則無法滿足明確性要件。至於 熟習技術之人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等解讀 之程度,必須已盡合理之努力,仍無法明瞭專利範圍,始可 認定該申請專利範圍因不明確而無效,以保護專利權人之發 明或創作之貢獻,不致因說明書撰寫方式不理想,而導致專 利應撤銷。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明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與習知技術之改良在於「並 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是原 告所主張「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裝設於保全主機 系統內」、「原主機系統」、「傳統保全訊號」、「原訊號 」、「傳統PSTN訊號方式」及「通訊擴充模組」,均為習知 技術,自為通常知識者所暸解甚明。參諸原告於本院100 年 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亦承認證據2 之習知技術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僅在「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 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亦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內建或外加擴充模組裝置」、「裝設於保全主機系 統內」、「原主機系統」、「傳統保全訊號」、「原訊號」 、「傳統PSTN訊號方式」及「通訊擴充模組」技術特徵均為 習知技術(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益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明確瞭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記 載之技術特徵。
四、新型進步性要件:
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具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新型者,得申請 取得新型專利。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 利法第93條至第96條規定者,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 舉發之。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項、93條、第94條、第 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 是,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要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新型專 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雖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應撤銷之云云。被告與參加人 均抗辯稱原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語 。職是,本院自應審究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茲依序論述 系爭專利技術、舉發證據技術、比對分析系爭專利與引證間 之技術如後: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技術創作揭露一種保全系統,係指一種智慧型網際 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改良,此為一保全功能之保全系統,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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