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49號
IPCA,100,行專訴,49,201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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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民國100年12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0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76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第094119645 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應為予以專利之審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94年6 月14日以「模擬硬碟之裝置及其方法」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94119645 號予以審查,不 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原告分別於96年7 月30日 、98年10月26日提出本件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修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前揭修正本雖符合專利法有關修 正之規定,惟其內容仍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乃以 99年9月24日(99)智專三(二)04119字第09920676720 號 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100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 765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理由並非妥適,簡述系爭案之內容,再 逐項將其與發明專利第I224728 號(下稱引證案)比對,敘 明理由如后:
⒈系爭案之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1項) 一種模擬硬碟之裝置,應用於一電腦系統,包括: 一主記憶體模組,其至少包含一記憶體;
一南橋晶片,信號連接至一硬碟;
一設定模組,用以設定該主記憶體模組具有一記憶體存取



區及一硬碟存取區;以及
一北橋晶片,其包括:
一核心邏輯本體,控制該主記憶體模組的資料讀寫; 一記憶體控制器,信號連接至該核心邏輯本體,其係接 收一記憶體讀寫訊號並用以控制該記憶體存取區的資 料讀寫;
一轉換介面控制器,信號連接至該核心邏輯本體,其係接 收一硬碟讀寫訊號並用以控制該硬碟存取區的資料讀寫 ,該轉換介面控制器並將該硬碟讀寫訊號轉換成該記憶 體讀寫訊號;
其中該核心邏輯本體係接收該電腦系統發出對該主記憶體 模組的一讀寫訊號,並判斷該讀寫訊號是屬於該記憶體 讀寫訊號或是該硬碟讀寫訊號,當判斷出該讀寫訊號屬 於該記憶體讀寫訊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記憶體 控制器;而當判斷出該讀寫訊號屬於該硬碟讀寫訊號時 ,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轉換介面控制器;
其中由該電腦系統的一中央處理器所發出的硬碟讀寫訊號 ,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硬碟,則硬 碟讀寫訊號經由該南橋晶片傳送給該硬碟;而若硬碟讀 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 碟存取區,則硬碟讀寫訊號透過該轉換介面控制器傳送 給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裝置,其中該記 憶體係為揮發性記憶體。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裝置,其中該設 定模組係為基本輸入輸出系統。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裝置,其中該轉 換介面控制器係為硬碟介面轉記憶體介面的控制器。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裝置,更進一步 包括一電源,其係信號連接至該主記憶體模組。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裝置,其中該電 源係為該電腦系統中的備源電源或是電池。
一種模擬硬碟之方法,應用於一電腦系統,包括下列步驟 :
設定該電腦系統中的一主記憶體模組具有一記憶體存取區 及一硬碟存取區;
提供一北橋晶片,其中該北橋晶片設有控制該記憶體存取 區的資料存取的一記憶體控制器以及控制該硬碟存取區 的資料存取的一轉換介面控制器;
當該北橋晶片接收該電腦系統發出對該主記憶體模組的一



讀寫訊號時,若該讀寫訊號屬於記憶體讀寫訊號時,將 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記憶體控制器,而若該讀寫訊號屬 於硬碟讀寫訊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轉換介面控 制器;以及
當該電腦系統的一中央處理器發出硬碟讀寫訊號時,若硬 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一硬碟,則硬碟讀寫 訊號經由一南橋晶片傳送給該硬碟;而若硬碟讀寫訊號 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 區,則硬碟讀寫訊號透過該轉換介面控制器傳送給該主 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方法,其中該設 定步驟係由該電腦系統中的基本輸入輸出系統對該主記憶 體模組進行設定。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方法,其中該轉 換介面控制器係為硬碟介面轉記憶體介面的控制器。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方法,更進一步 包括:提供一電源供應給該主記憶體模組。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模擬硬碟之方法,其中該電 源係為該電腦系統中的備份電源或是電池。
⒉系爭案之主要技術手段:
⑴系爭案可以透過設定模組以設定主記憶體模組具有一記 憶體存取區及一硬碟存取區,以供核心邏輯本體判斷電 腦系統發出對主記憶體模組的一讀寫訊號是對記憶體存 取區或是硬碟存取區,並根據判斷結果將此訊號送到對 應的記憶體控制器以讀寫記憶體存取區或是送到對應的 轉換介面控制器以讀寫硬碟存取區。
⑵此外當系爭案透過主記憶體模組來模擬硬碟時,系爭案 對於硬碟讀寫訊號的判斷方式是不同於習知技術。因系 爭案可藉由進一步判斷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 放在硬碟或是上述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若硬 碟讀寫訊號欲讀寫資料是放在硬碟,則此硬碟讀寫訊號 經由南橋晶片傳送給該硬碟以進行資料存取;反之若硬 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是放在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 硬碟存取區,則硬碟讀寫訊號透過該轉換介面控制器傳 送給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
⑶故系爭案並非只是單純透過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 區來提供模擬硬碟之操作,更可以進一步透過判斷硬碟 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硬碟或是上述主記憶體 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而讓電腦系統中的硬碟與主記憶 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可以同時併存且相容,以讓使用



者在硬碟資料存取上可以有更多元選擇,並且又能兼顧 存取速度與存取空間。
⒊引證案之主要技術手段:
⑴引證案所提供的一種電腦系統之資料儲存方法,其是將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劃分為一第一記憶區塊與一第二記 憶區塊,其中第一記憶區塊作為該電腦系統之作業系統 所能使用的記憶體容量,第二記憶區塊是配合資料轉換 電路的操作將一硬碟存取指令轉換為相對應的記憶體存 取指令以存取第二記憶區塊,亦即第二記憶區塊係用來 取代一硬碟以儲存非揮發性資料。
⑵因此引證案於電路設計上是針對南僑電路之架構進行調 整,引證案的南橋電路主要是多增了「資料轉換電路」 及「記憶體控制電路」。而引證案如何資料儲存於一硬 碟的方式係如其說明書第15頁第1-13行所述:中央處理 器所送出的硬碟存取指令,會由南橋電路中的資料轉換 電路對其轉換為一記憶體存取指令,且要儲存的資料會 先儲存於南橋電路中的緩衝器,而此記憶體存取指令再 由南橋電路中的記憶體控制電路將此記憶體存取指令之 相對應記憶體資料流經由北橋電路儲存於動態隨機存取 記憶體中。
⒋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比較,足見系爭案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 具有「進步性」:
⑴系爭案相對於與引證案是具有下述之差異:
①系爭案對於硬碟讀寫訊號的判斷處理方式並未被引證 案揭露,因系爭案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可能 是放在硬碟或是放在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 故必須根據判斷結果將硬碟讀寫訊號送至對應的對應 位置,也就是說系爭案除了可以將資料儲存於主記憶 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之外亦可同時儲存於硬碟中。 ②然而引證案對於硬碟資料存取方式只能單獨存取於動 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中的第二記憶區塊,而並無法如系 爭案可以同時存取於硬碟及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 取區之技術特點,如下述表格所述為說明引證案在硬 碟資料存取方式的相關技術內容:
┌─┬─────────┬──────────┐
│引│引證案內容 │原告解讀 │
│證│ │ │
│案│ │ │
│說│ │ │




│明│ │ │
│書│ │ │
├─┼─────────┼──────────┤
│第│資料轉換電路84會將│硬碟存取指令皆會被轉│
│14│系統控制電路78輸入│換成記憶體指令,故換│
│頁│磁碟介面控制電路88│言之並不會有硬碟存取│
│第│之一硬碟存取指令轉│指令會存取真正的硬碟│
│21│換為記憶體控制電路│,即引證案此架構並無│
│行│86之一記憶體存取指│揭露如何讓真正硬碟與│
│至│令,而記憶體控制電│透過動態隨機存取記憶│
│第│路86執行該記憶體存│體模擬硬碟並存之技術│
│15│取指令以存取緩衝器│特點。 │
│頁│80以及動態隨機存取│ │
│第│記憶體68 │ │
│1 │ │ │
│行│ │ │
├─┼─────────┼──────────┤
│第│由於本實施例係以動│引證案是以動態隨機存│
│15│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
│頁│68來取代習知硬碟的│硬碟的資料儲存功能,│
│第│資料儲存功能,因此│亦即對於原本電腦中的│
│22│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硬碟裝置功能將不存在│
│行│68包含有一第一記憶│。 │
│至│區塊89以及一第二記│ │
│第│憶區塊90,其中第一│ │
│16│記憶區塊89係用來作│ │
│頁│為電腦系統60執行作│ │
│第│業系統所能使用的記│ │
│ 4│憶體容量,而第二記│ │
│行│憶區塊90則是用來作│ │
│ │為硬碟以儲存非揮發│ │
│ │性資料。 │ │
│ │ │ │
├─┼─────────┼──────────┤
│第│此時南橋電路66會攔│所有的硬碟存取指令皆│
│18│截該作業系統所產生│會被攔截轉換成記憶體│
│頁│的硬碟存取指令,並│存取指令,且引證案亦│
│第│於南橋電路66內部轉│根本無須連接任何硬碟│
│22│換為相對應記憶體存│裝置,從此更加證明引│
│行│取指令以存取第二記│證案此架構並無揭露如│




│至│憶區塊90,如前所述│何認讓真正硬碟與透過│
│第│,第二記憶區塊90係│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模│
│19│用來取代習知硬碟的│擬硬碟並存之技術特點│
│頁│功能,因此存取第二│ │
│第│記憶區塊90即是存取│ │
│8 │硬碟,對該作業系統│ │
│行│或中央處理器62而言│ │
│ │,雖然其係產生該硬│ │
│ │碟存取指令以存取一│ │
│ │硬碟裝置,然而本實│ │
│ │施例係將該硬碟存取│ │
│ │指令轉換為該記憶體│ │
│ │存取指令以存取第二│ │
│ │記憶區塊90,並存取│ │
│ │對應該硬碟存取指令│ │
│ │之資料,雖然電腦系│ │
│ │統60並未連接任何硬│ │
│ │碟裝置,但是可經由│ │
│ │南橋電路66的轉換以│ │
│ │執行對應該硬碟存取│ │
│ │指令之資料存取操作│ │
└─┴─────────┴──────────┘
③因此透過上述分析,已足以反應出引證案確實不具系 爭案「模擬硬碟功能可與原本真正硬碟功能同時並存 」之技術特點。
⑵訴願決定書之審查結果並未客觀反應系爭案與引證案之 實際差異:
①訴願決定書中的決定理由並未針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中第1 、7 項中「該電腦系統的一中央處理器所發 出的硬碟讀寫訊號,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 係放在該硬碟,則硬碟讀寫訊號經由該南橋晶片傳送 給該硬碟;而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 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則硬碟讀寫訊號 透過該轉換介面控制器傳送給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 硬碟存取區」的技術特點與引證案的差異進行合理的 比較分析。
②訴願決定書中提到「引證案之南橋或北橋晶片並未連 接硬碟裝置‧‧‧將其上信號與硬碟連接應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從中可以 得知訴願機關亦認為引證案南橋或北橋晶片並未連接



硬碟裝置,因此當引證案在未連接硬碟裝置的事實下 ,更可以證明出引證案之硬碟資料存取方式只能單獨 存取於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中的第二記憶區塊,故更 加確定了引證案不具系爭案「模擬硬碟功能可與原本 真正硬碟功能同時並存」之技術特點。
③此外訴願機關對於系爭案整體技術方式疑有誤解,因 訴願機關認定將南橋或北橋晶片與硬碟連接應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但原告在 此需特別澄清系爭案南僑晶片並非只是簡單與硬碟裝 置連接,系爭案重點在於對硬碟讀寫訊號的判斷處理 方式是不同於引證案,因系爭案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 寫的資料可能是放在硬碟或是放在主記憶體模組中的 硬碟存取區,故必須根據判斷結果將硬碟讀寫訊號送 至對應的對應位置,藉以達成讓電腦系統中的硬碟與 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可以同時併存且相容的 技術效果。
⑶被告於訴願答辯書宣稱「引證案在資料存取時,真正硬 碟功能會被關閉」一事,純屬原告的猜測,顯非事實, 以及透過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為引 證案與系爭案所共同使用之關鍵技術,並無不同,原告 對此並不認同:
①原告已於上述表格㈠明確整理出引證案在硬碟資料存 取時,其真正硬碟功能會被關閉的具體理由,且訴願 機關亦認為引證案南橋或北橋晶片並未連接硬碟裝置 ,更具體而言當引證案未連接硬碟裝置時,引證案真 正硬碟功能(對硬碟裝置而言,非透過動態隨機存取 記憶體中的第二記憶區塊提供模擬硬碟功能)等同被 關閉不使用。故原告所認為引證案在硬碟資料存取時 ,真正硬碟功能會被關閉之理由並未不妥且非猜測。 ②原告不認同引證案透過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來取代習 知硬碟裝置為引證案與系爭案所共同使用之關鍵技術 的此一說法。因系爭案所揭露對於硬碟讀寫訊號的判 斷處理方式是不同於引證案,此部分理由已可從上述 表格分析得到支持。
⑷系爭案能解決引證案之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引證案會有模擬硬碟功能與原本真正 硬碟功能並無法同時並存之技術問題,但系爭案透過對 硬碟讀寫訊號的判斷處理方式是不同於引證案,即可克 服引證案的此一技術問題。
⑸系爭案相較於引證案具有下述功效增進系爭案之主記憶



體模組除了可提供有原本的主記憶體功能之外,更可提 供模擬硬碟功能操作,且系爭案所提供之模擬硬碟功能 是可進一步與原本真正硬碟功能同時並存,讓使用者在 硬碟資料存取上可以有更多元選擇,並且又能兼顧存取 速度(如需要快速存取速度時可選擇將資料存放於主記 憶體模組的硬碟存取區)與存取空間(如需要較大存取 空間時可選擇將資料存於於硬碟)。
⑹關於進步性之審查原則
專利申請案之進步性審查原則,在專利審查基準中強調 :「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 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 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以及「不得僅 針對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部分 或某一技術特徵」。
因此,被告在審查系爭案件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有進 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整體」來判斷,包括考 慮其發明目的(欲解決何種問題)、所使用的手段整體 、以及其所達到的效果,不應僅以系爭案件之發明當中 的一小部分特點與先前技術相較,即據以認定系爭案件 不具進步性。例如系爭案之「對於硬碟讀寫訊號的判斷 處理方式的結果可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放在 硬碟或是放在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區」之技術特 徵並未被引證案揭露。
㈡針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關於引證案專利說明書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可由其說明 書下列記載明確得出:
⑴引證案說明書第5頁背景說明記載:「然而,該電腦系 統係由複數個元件構成,而每一元件的資料處理速度皆 不相同,所以資料處理速度較慢的元件則會拖累整體電 腦系統的執行效率。」;
⑵引證案說明書第7 頁第1 段記載:「然而,記憶體18的 存取速度一般而言係快於硬碟20的存取速度‧‧‧所以 硬碟20係屬於資料處理速度較慢的周邊設備之一,而電 腦系統10的執行效率實際上便會受硬碟20影響而減慢, 此外,硬碟20每秒所能傳輸的最大資料量亦小於記憶體 18每秒所能傳輸的資料量,因此,如何善加利用記憶體 18存取時間短及資料傳輸量大的特性來提昇整體系統效 率已成為重要課題。」,
⑶因此,可以明確得出引證案所欲解決之問題包括:解決 電腦系統執行效率受資料處理速度較慢的元件即硬碟影



響而減慢,及如何利用記憶體存取時間短及資料傳輸量 大的特性來提昇整體電腦系統資料處理的效率。 ⒉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根據下述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的揭露 ,可以得到其所提供的技術手段為:
⑴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7-10行「發明摘要」揭露:「該 第一記憶區塊係用來作為該電腦系統之作業系統所能使 用的記憶體容量,而該第二記憶區塊係用來取代一硬碟 以儲存非揮發性資料。」;
⑵引證案說明書第15-16頁「發明之詳細說明」揭露:「 本實施例係以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硬碟的 資料儲存功能,因此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包含有一第 一記憶區塊89以及一第二記憶區塊90,其中第一記憶區 塊89係用來作為電腦系統60執行作業系統所能使用的記 憶體容量,而第二記憶區塊90則是用來作為硬碟以儲存 非揮發性資料。」;
⑶引證案說明書第17頁「發明之詳細說明」揭露:「本實 施力(例)中,使用者可經由一跳線(jumper),一開 關(switch)等硬體裝置來決定電腦系統60是否使用動 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因此基本輸 入輸出系統70會偵測該跳線,若電腦系統60不使用動態 隨機存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亦即電腦系統 60同時包含有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與硬碟裝置,因此 電腦系統60的開機程序與相關運作與圖一所示之習知電 腦系統10相同,在此不再重複贅述,因此本實施例僅以 電腦系統60使用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硬碟 裝置來說明本發明之技術特徵。由於電腦系統60利用動 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因此基本輸 入輸出系統70必須於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中設定一記 憶區塊來作為硬碟裝置使用,亦即基本輸入輸出系統70 設定第一記憶區塊89為作業系統可使用的記憶體容量, 而第二記憶區塊90則用來作為習知硬碟裝置以儲存非揮 發性資料。」;
⑷引證案說明書第18-19頁「發明之詳細說明」揭露:「 ‧‧‧南橋電路66會攔截該作業系統所產生的硬碟存取 指令,並於南橋電路66內部轉換為相對應記憶體存取指 令以存取第二記憶區塊90,如前所述,第二記憶區塊90 係用來取代習知硬碟的功能,因此存取第二記憶區塊90 即是存取硬碟,對該作業系統或中央處理器62而言,雖 然其係產生該硬碟存取指令以存取一硬碟裝置,然而本 實施例係將該硬碟存取指令轉換為該記憶體存取指令以



存取第二記憶區塊90,並存取對應該硬碟存取指令之資 料,雖然電腦系統60並未連接任何硬碟裝置,但是可經 由南橋電路66的轉換以執行對應該硬碟存取指令之資料 存取操作‧‧‧」
⑸引證案說明書第21頁倒數第8行「發明之詳細說明」揭 露:「本發明電腦系統利用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來取代 習知硬碟的功能,並使用一電池裝置來提供持續更新該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所需的操作電壓‧‧‧」。 ⑹引證案通篇實施例均說明其技術內容為利用硬體,如一 跳線(jumper)或一開關(switch)方式,開啟電腦系 統以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取代習知硬碟的功能,來解決 前述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故,對照其所揭露的習知技 術:「不使用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 」,其實施例明確提供了在使用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取 代硬碟功能時,將由其南橋電路66攔截作業系統所產生 的硬碟存取指令,並在南橋電路66內部轉換為相對應記 憶體存取指令,以對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被劃分作為取 代習知硬碟功能的第二記憶區塊存取,而不具有同時得 對習知硬碟存取的功能。
⒊引證案所揭露的技術內容係以在「南橋晶片66」中的「資 料轉換電路84」,將「系統控制電路78」所產生之硬碟存 取指令轉換為一記憶體存取指令,然後經由「記憶體控制 電路86」將該記憶體存取指令由「北橋電路64」而儲存於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68中作為取代硬碟裝置的「第二記憶 區塊90」。
⑴系爭申請案請求項第1 、7 項至少包括有以下未被引證 案所揭露的技術特徵:
①第1項:
「一轉換介面控制器,信號連接至該核心邏輯本體, 其係接收一硬碟讀寫訊號並用以控制該硬碟存取區的 資料讀寫,該轉換介面控制器並將該硬碟讀寫訊號轉 換成該記憶體讀寫訊號;」
「其中該核心邏輯本體係接收該電腦系統發出對該主 記憶體模組的一讀寫訊號,並判斷該讀寫訊號是屬於 該記憶體讀寫訊號或是該硬碟讀寫訊號,當判斷出該 讀寫訊號屬於該記憶體讀寫訊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 送到該記憶體控制器;而當判斷出該讀寫訊號屬於該 硬碟讀寫訊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轉換介面控 制器;」
「其中由該電腦系統的一中央處理器所發出的硬碟讀



寫訊號,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硬 碟,則硬碟讀寫訊號經由該南橋晶片傳送給該硬碟; 而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主記憶體 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則硬碟讀寫訊號透過該轉換 介面控制器傳送給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 。」
②第7項:
「提供一北橋晶片,其中該北橋晶片設有控制該記憶 體存取區的資料存取的一記憶體控制器以及控制該硬 碟存取區的資料存取的一轉換介面控制器;
「當該北橋晶片接收該電腦系統發出對該主記憶體模 組的一讀寫訊號時,若該讀寫訊號屬於記憶體讀寫訊 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該記憶體控制器,而若該 讀寫訊號屬於硬碟讀寫訊號時,將該讀寫訊號傳送到 該轉換介面控制器;以及」
「當該電腦系統的一中央處理器發出硬碟讀寫訊號時 ,若硬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一硬碟,則 硬碟讀寫訊號經由一南橋晶片傳送給該硬碟;而若硬 碟讀寫訊號所欲讀寫的資料係放在該主記憶體模組中 的該硬碟存取區,則硬碟讀寫訊號透過該轉換介面控 制器傳送給該主記憶體模組中的該硬碟存取區。」 ⑵因此,系爭申請案所提供的模擬硬碟功能,除了利用在 「北橋晶片」中的「轉換介面控制器」,將經「核心邏 輯本體」判斷的硬碟讀寫訊號轉換為記憶體讀寫訊號, 並由轉換介面控制器傳送給主記憶體模組中的硬碟存取 區外,不需經由電腦系統中用來連接資料處理速度較慢 的南橋晶片,亦不需再由南橋晶片傳送讀取訊號經過北 橋晶片存取至主記憶體模組,可進一步提升電腦系統的 資料處理效率。此外,系爭申請案所提供的技術手段並 非「取代」習知硬碟裝置的功能,而是在利用動態隨機 儲存記憶體來提升儲存裝置資料處理效率,同時保留與 南橋晶片信號連接的硬碟裝置,而達成擴充儲存空間的 效果,係產生引證案技術內容所無法預期的功效。 ⒋被告補充答辯第(一)點雖引用了網路資料庫搜尋了晶片 組、南橋晶片、北橋晶片工作原理如:http://content.e du.tw/senior/computer/ks_ks/stud s/student/classro om/special.htm、http://home.51.com/juliet_xiaoyu/ diary/item/00000000.html、http ://www.cnwww.cnpedi a.com/pages/Board/view_down_right.asp ? messageid= 468&replyid=613 等網頁所載資料,但被告仍未能證明其



出處或公開時間為何。且縱使能夠瞭解北橋晶片負責中央 處理器與隨機存取記憶體或繪圖卡等元件間等較高速的資 料傳輸工作,而南橋晶片經由北橋晶片負責中央處理器與 其他周邊元件等較低速的資料傳輸工作,仍無法藉此得出 在習知主機板架構的晶片組設計中「南橋晶片大致上工作 原理與北橋晶片一樣」的結論,蓋不同元件間的資料傳輸 協定不同,高速資料傳輸晶片與低速資料傳輸晶片所使用 的技術手段也不相同,即便能夠瞭解南橋晶片及北橋晶片 均用以資料的轉換與傳輸,但仍無法據以得出「(南橋晶 片)大致上工作原理和功能跟北橋一樣」的結論。 ⒌被告於補充答辯書第(二)點對系爭申請案與引證案的比 對,既認定「系爭案之北橋晶片中的核心邏輯本體」與「 引證案之南橋電路內的系統控制電路」二者在傳送或轉換 讀寫訊號的方式非完全相同,被告亦未說明如何比對分析 其為對應,則即便上述系爭申請案及引證案的技術特徵各 自能夠作為讀寫主記憶體模組或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區○○○○○○段,在已認定該等技術特徵具有差異的 前提下,被告又答辯遽論「技術特徵仍屬相同」,其顯為 前後矛盾之詞。
⒍被告於補充答辯書第(三)點陳述了系爭申請案模擬硬碟 的電路裝置(轉換介面控制器)位於北橋晶片而與習知技 術之「南橋晶片」以及引證案模擬硬碟的電路裝置的技術 特徵不同,但僅依「南橋和北橋都是主機板上皆用來為CP U 及記憶體作週邊協調頻率或工作的兩個控制晶片,由於 他們的所在位置通常是相對的」云云,如何得到「將其上 信號與硬碟連接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的結論,實令人費解。蓋根據引證案及習知技 術的內容,均只能夠證明在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 域者通常透過主機板上的南橋晶片來與傳統硬碟進行資料 的讀取與傳輸,被告忽略對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進步性的 審查時,不得以發明說明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所 產生的「後見之明」作成系爭申請案能輕易完成的主觀判 斷,違反被告頒行之「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2-3-28 頁 ,「審查注意事項」第(4) 點規定,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顯屬違法不當。
⒎再者,除原告前已闡述引證案的技術內容以及說明系爭申 請案與引證案之技術特徵差異及所產生先前技術所無法預 期的功效外,在此仍再強調說明:依系爭申請案申請時的 習知電腦系統中,一般均為資料處理速度較快的北橋晶片 連接於中央處理器,而資料處理速度較慢的南橋晶片再連



接於北橋晶片,且習知硬碟裝置的存取係以南橋晶片處理 ,此所以引證案因襲習知技術將其「資料轉換電路」設置 於南橋晶片的原因,如此,引證案為了取代習知硬碟裝置 所使用的硬碟讀寫訊號傳輸路徑為:中央處理器北橋晶片 南橋晶片北橋晶片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必須包含有將訊 號傳送至南橋晶片處理,再由南橋晶片傳送訊號至北橋晶 片的過程,相較於系爭專利案將「轉換介面控制器」直接 設置於北橋晶片的資料傳輸路徑為:中央處理器北橋晶片 主記憶體模組,引證案的資料處理速度必然較慢,因此, 系爭申請案所欲保護的技術特徵為使訊號處理「不經過資 料處理速度較慢的南橋晶片」,更為提升以動態隨機存取 記憶體作為模擬硬碟的資料處理速度,且不改變南橋晶片 對習知硬碟裝置的存取,而進一步擴充儲存空間,而產生 有引證案等先前技術所無法預期的功效,應具有進步性。 ⒏因此,被告在已確認系爭申請案請求項第1 、7 項所記載 的技術特徵與引證案具有差異的情況下,其補充答辯陳稱 系爭申請案與引證案的技術內容類似、相近或已廣泛被使 用,而仍未進一步說明引證案有何建議或教示能使系爭申 請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之先前技 術內容所輕易完成,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理由顯有不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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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