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335號
STEV,100,店補,335,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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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文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及原告陳明被告占用
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4,974 元(185,26368.686=
12,724,9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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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