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334號
STEV,100,店補,334,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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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許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文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原告請補提出合於格式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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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