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94號
原 告 王明宏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追加起訴雖據自行補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0,400,000元(即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
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
系爭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7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5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3,230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168,2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68290),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其餘命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