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96號
CLEV,91,壢補,96,200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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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邱萬圖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義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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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義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