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92號
CLEV,91,壢補,92,200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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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
  陸元,折合銀元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玖拾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
  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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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