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
陸元,折合銀元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玖拾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
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