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呂碧芬 住高雄郵政.
李國祥
相 對 人 王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類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0 年11月7 日,以裁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00 年 11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抗告人逾 期未繳納抗告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