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租賃權存在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0年度,90號
PTEV,100,屏簡,90,201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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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三


法定代理人 楊平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90號確認土地租賃
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100,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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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