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0年度,358號
PTEV,100,屏小,358,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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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5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戴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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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