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0年度,1201號
SLEV,100,士小調,1201,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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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1201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相 對 人 張孟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此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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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