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9號
即 被 告 方心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6,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