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0年度,303號
CYEV,100,嘉簡,303,201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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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03號
兼反訴原告 羅芳源
兼反訴被告 鄧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4元(
計算式:6.38×1,300=8,294);反訴部分經核定為75,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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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