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74號
法定代理人 辜𨺓松
被 告 黃思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