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419號
CYEV,100,嘉小,419,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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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19號
法定代理人 辜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羅琯筑
      羅宜玧
      羅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冠鈞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永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羅琯筑羅宜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羅冠鈞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永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羅琯筑羅宜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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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