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0年度,157號
OLEV,100,員簡,157,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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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謝隆裕
訴訟代理人 謝汶桓
複 代理人 林宜巧
法定代理人 賴勝堯
訴訟代理人 張瑞欽
法定代理人 黃千育
訴訟代理人 張榮伸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簡字第15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44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⒈緣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前因認其對原告 謝隆裕有損害賠償請求債權,乃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 假扣押,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以99年度裁全字第 101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經原告對該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年 度抗字第488 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駁回被告泰賀有限 公司及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假扣押之聲請,並已確定在案, 足見被告等對原告之假扣押聲請顯然有誤。
⒉本院僅准被告等各就原告之財產在300,000 元之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惟被告等竟向本院聲請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 埔心鄉○○段1054、1054-2、1054-3、1054-4、1054-8、 1054-9、1054-10 、1054-11 、1054-12 、1054-13 、10 54-14 、1054-15 、1054-16 、383 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埔 心鄉○○段265 建號(坐落前揭1054-3地號,門牌號碼為 彰化縣埔心鄉○○路25巷8 號)、266 建號(坐落前揭10 54-2地號,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埔心鄉○○路25巷10號), 全部予以查封,然依99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 所有之上開不動產總價值合計高達10,101,375元,被告等 所為顯已超出執行名義範圍,屬於無執行名義之執行,侵 害原告之利益甚鉅,使原告疲於處理相關程序,並額外支



出相關之必要訴訟費用及規費等,計有抗告費1,000 元( 須另加計匯費30元)、閱卷費500 元、聲請謄本費用620 元、郵寄文件資費293 元,合計2,443 元,此部分自得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賠償。
⒊又原告已年逾七旬,教育程度不高,與家人儉樸度日,未 曾與他人有糾紛,本身因患有陳舊性腦中風、糖尿病、高 血壓、高血脂等慢性疾病,身體狀況不佳,實不堪受此等 訟累折磨,然因被告等之錯誤聲請假扣押事件,使原告初 次面對訟累,手足無措,相當煩惱,精神受到極大痛苦, 連帶使本身慢性疾病情況惡化,危及身體健康,並同時嚴 重影響原告之債信,原告為此事確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 。為此原告就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 償200,000 元。綜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泰賀有 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連帶賠償202,443 元及利息。(三)證據:提出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書、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488 號民事裁定書、本院 民事執行處99年9 月10日彰院賢99執全清字第502 號查封 登記函、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上均影本)、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工福利促進委員會 影印件數明細表、臺中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 據(以上為原本)。
二、被告方面
(一)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⒈被告泰賀有限公司部分:本件假扣押係依據法院的民事裁 定去執行,不知道有超額查封的問題。原告的疾病係其原 有舊疾,與本件無關,且原告在法院執行假扣押當日精神 不錯還會罵人。又若本件有超額查封情形,應該在被告等 提出聲請時,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既然法院已為裁定並 執行假扣押程序,就不能說是被告超額查封,我們公司都 燒光了無法營業。
⒉被告祥毅五金有限公司部分:我們是依照法院的民事裁定 去執行,本件查封時不知道有超額查封的問題。且原告謝 隆裕涉嫌公共危險(失火)罪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部分 ,被告已聲請再議。本件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 限公司二間公司均燒燬,損失超過500 多萬元,而原告的 房屋也有設定抵押貸款,且部分土地也是共有的,我們公 司燒燬沒有錢處理後續事宜,也無法營業,我們不懂法律 ,只是想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證據: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影本)。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二公司前因認渠等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 段260 號(泰賀有限公司)、270 號(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之建築物遭火災燒燬,而原告謝隆裕為門牌「彰化縣埔 心鄉○○村○○路○ 段262 號」建物即起火處之所有人, 被告等因認其對原告謝隆裕有損害賠償請求債權,乃向本 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假扣押,嗣經本院於99年8 月24日以 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㈠債權人泰賀有限公司 以100,000 元,為債務人謝隆裕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 謝隆裕之財產,在3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 務人謝隆裕以300,000 元為債權人泰賀有限公司供擔保或 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㈡債權人祥 毅五金有限公司以100,000 元,為債務人謝隆裕供擔保後 ,得對於債務人謝隆裕之財產,在300,000 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債務人謝隆裕以300,000 元為債權人祥毅五 金有限公司供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 假扣押。
(二)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續以上開假扣押裁 定為據,供擔保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並經 本院以99年度執全字第502 號為強制執行,查封項目:原 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埔心鄉○○段1054、1054-2、1054-3、 10 54-4 、1054-8、1054-9、1054-10 、1054-11 、1054 -12 、1054-13 、1054-14 、1054-15 、1054-16 、383 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埔心鄉○○段265 建號、266 建號。(三)其後原告對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抗字 第488 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駁回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假扣押之聲請,並已確定在案。而本院 民事執行處即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意旨,依職權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全部塗 銷查封),另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亦於 99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侵權行為所 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 要件。債務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向債權人請求賠償,若 非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之規定,而係依民法侵權行為



之法則辦理,則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有故意或過失,始得 為之(參照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249 號、95年度臺上 字第2986號裁判要旨)。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 求,果係存在,其假扣押聲請即屬法律所賦予之保全程序 ,固無侵權行為之可言。惟該請求若不存在,而債權人聲 請假扣押又出於故意或過失,以致債務人因而受有損害, 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 3315號)。
(二)本件被告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因渠等位於彰 化縣埔心鄉○○村○○路○ 段260 號、270 號建築物遭火 災燒燬,而依彰化縣消防局之鑑定結論「起火戶為彰化縣 埔心鄉○○村○○路○段262 號」,此有卷附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149號(被告為謝隆裕 之子謝汶桓)起訴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37 頁) ,而因上開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262 號之建物 所有人為原告謝隆裕,被告等乃以渠等對原告謝隆裕有損 害賠償請求債權,而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假扣押。而 原告謝隆裕並不爭執其為上開建物之所有人,雖其所涉嫌 公共危險(失火)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3517號為不起訴處分(本院卷第39-40 頁 ),然此業經被告等聲請再議,有卷附刑事再議聲請狀影 本可參(本院卷第68-70 頁),則被告等聲請假扣押所保 全之請求,尚非必然不存在,且原告既為上開起火點之建 物所有人,則被告等聲請本件假扣押自難認係出於不法, 況當事人受敗訴判決之原因多端,本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9年度抗字第488 號民事裁定係認被告等就「假扣押 之原因」,僅以頃聞原告有脫產以圖逃避債務之消息云云 帶過,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為被告等 敗訴之判決,然此係因舉證不足,尚非得認被告等並無假 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件被告因渠等所有之建築物遭火災 損害,渠等欲保全該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依法聲請 假扣押強制執行,尚難逕認被告等就此項假扣押強制執行 程序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三)另原告主張被告等有故意「超額查封」之行為,然亦為被 告所否認。經查:
⒈按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 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 部分應停止拍賣;強制執行法第96條亦有明文,是為超額 拍定禁止之規定。其立法之緣由,係因不動產價值較高, 經鑑定人鑑定其價格前,執行人員甚難於查封時確定不動



產之真實市場價格,且不動產上往往設定各種擔保物權或 用益物權,其擔保之金額及用益物權之內容,亦非執行人 員於查封時所能立即明瞭,而就查封之不動產鑑定價格之 後,仍可能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其是否確屬超額 查封,於拍賣之前甚難預期,且拍賣之不動產,常有因故 無法拍定之情形,是債權人於拍賣前如不同意撤回超額部 分之執行,執行法院仍應進行拍賣,然為兼顧債務人之權 益,倘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 ,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他部分自應停止拍賣,是強制執行法既已明定上開超額 拍定禁止之規定,足以保護債務人,則拍賣之前縱有可能 超額之預期,亦難指為違法。
⒉查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確有查封:原告所有坐落彰 化縣埔心鄉○○段1054、1054-2、1054-3、1054-4、1054 -8、1054-9、1054-10 、1054-11 、1054-12 、1054-13 、1054-14 、1054-15 、1054-16 、383 地號土地及彰化 縣埔心鄉○○段265 建號、266 建號。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執全字第502 號假扣 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洵堪認定為真實。然被告等辯稱: 上開不動產有部分是共有土地,且有設定抵押貸款等語。 茲查:⑴上開彰化縣埔心鄉○○段383 地號土地,原告持 分為8 分之3 ;⑵而上開其餘不動產則均已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5,000,000 元予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擔保地號:包含上開彰化縣埔心鄉○○段1054、1054-2、 1054-3、1054-4、1054-8、1054-9、1054-10 、1054-11 、1054-12 、1054-13 、1054-14 、1054-15 、1054-16 地號及265 建號、266 建號),此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 建物登記謄本可資佐證(附於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內),是 被告等所辯洵非無據,再參酌前揭說明,自難認本件確有 超額查封之違法情事。
(四)原告主張被告等有侵害原告之權利,均為被告等所否認, 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被告等有何侵害原告權 利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因前揭假扣押及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 上揭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其訴請被告 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202,443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儷 ,應併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已提



出但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 一一予以審酌,附此說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為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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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