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0年度,197號
OLEV,100,員小,197,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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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馬龍笙
被   告 洪子元
      洪海桐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小字第197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56元,及自民國100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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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