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7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松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隆等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本院100 年度港簡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
1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