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0年度,141號
PDEV,100,斗補,141,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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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林尚文
林孟葦
林孟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仲安即祭祀公業林長慶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二、被告公業之正確全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被告公業有無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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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