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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0年度,257號
PDEV,100,斗小,257,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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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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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