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27號
法定代理人 侯衍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凱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