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0年度,860號
NHEV,100,湖小,860,201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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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860號
即 被 告 李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家興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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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