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832號
CLEV,100,壢簡,832,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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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原 告 孫德獻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經扣除原告業已支
付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欠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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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