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41號法定代理人 余鎮江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被 告 陳貴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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