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382號
SJEV,100,重簡,1382,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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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82號
原 告 黃智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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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