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217號
SJEV,100,重簡,1217,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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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許名揚
訴訟代理人 張海嶼
被   告 黃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1 月4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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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