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213號
SJEV,100,重簡,1213,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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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黃浩鵬
被   告 沈麟
法定代理人 沈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00,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審理中變 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6,950元,其餘不變,核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准許之。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27日23時50分許,駕駛車 號LN8-458號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育林街 口時,撞擊原告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號7D-7207號車(以 下簡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經修理後, 其必要修復費用合計176,950元(工資:25,700元; 零件:1 51,25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等事實。被告就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乙節不爭 執,惟以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云云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 理資料查明屬實。被告就就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乙節亦不爭 執,是原告主張因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又有 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執此認為 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自不足為拒絕清償本件債務之正當理 由。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因過失不法致系爭 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因而支出車輛修理費176,950元,業據 原告提出估價單1 紙為證,核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部位相符 ,是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費用共計176,950元,均屬修復之 必要費用無誤;又系爭車輛為91年5月29日領照使用,有行 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0年8月27日受損時已使用9年2個月又 29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 使用之期間應以9年3個月計算。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工資為 25,700元、零件費用為151,25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自用客、貨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費 用151,250元折舊後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5,125元。是 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折舊後之零件費用15,125元 及無需折舊之工資費用25,700元,合計40,825元(計算式: 15,125元+25,700元=40,825元)。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825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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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