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047號
SJEV,100,重簡,1047,2011122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7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芳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智源王金萬王家興鄭美雲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100年度
重簡字第1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