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2005號
SJEV,100,重小,2005,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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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2005號
原 告 李弘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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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