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904號原 告 楊瑞恒被 告 李昱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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