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8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陳兆松
董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元,及被告陳兆松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董永旺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