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1754號
SJEV,100,重小,1754,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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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5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被   告 王琮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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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