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4號
FSEV,99,司鳳補,34,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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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0,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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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