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