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11號
FSEV,99,司鳳補,11,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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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
原   告 雷添峰即崧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勵志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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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