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9年度,1號
KSBA,99,停,1,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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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
明文。準此,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必須因原處分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
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
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僅為小本經營之公司,相對人
以聲請人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而裁處新台幣(下同)520萬
元,顯屬過重,非聲請人所能負擔,如率予執行,恐導致聲
請人倒閉,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又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
2日以高市衛教字第0980051944號函通知聲請人須於函到後2
0日內繳納,逾期即移送執行,亦有急迫之情事,況且聲請
人並無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對人遽
予裁罰,已有未合,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為此爰依行政訴訟
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行政執行之標的為「金錢」,屬於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行,將來仍可以金錢償還,如經執行,尚難認將發生難於回
復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45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處聲請人520萬元罰鍰處分
,經核屬金錢債權,亦即其執行標的為「金錢」,就其性質
而言,縱不停止執行,於一般社會通念上,應不致達到回復
困難之程度,是該罰鍰處分之執行,並不會發生日後難於回
復之損害,更無急迫情事,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
開法條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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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