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29號
民國99年1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即梁文明之
宙○○(即梁文明之
玄○○(即梁文明之
黃○○(即梁文明之
A○○(即梁文明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代 表 人 B○○縣長
訴訟代理人 C○○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
年3月3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4062號、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
0047871號、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0061941號、98年4月1日
台內訴字第0980060626號、98年4月28日台內訴字第0980078642
號、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0060628號、98年4月30日台內訴
字第0980053811號、98年3月3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4063號、98
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7872號、98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
047873號、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0051028號、98年4月30日
台內訴字第0980059469號、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0040472號
、98年4月2日台內訴字第0980051026號、98年3月31日台內訴字
第0980051029號、98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062492號、98年4
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053812號、98年4月29日台內訴字第098004
0471號、98年4月30日台內訴字第0980053815號、98年3月31日台
內訴字第0980053813號、98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050255號、
98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9315號、98年4月28日台內訴字第0
980082376號、98年4月28日台內訴字第0980053814號、98年4月1
日台內訴字第09800362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梁文明於起訴後之民國98年8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是由其繼承人宇○○、宙○○、黃○○、A○○ 、玄○○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種植矮仙丹花、 玫瑰花,而系爭土地經被告報奉內政部96年9月19日臺內地 字第0960141776號函核准徵收,並經被告以96年11月1日府 地用字第0960238138號公告徵收作為永康科技工業區工程用 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公告期間:自96年11月2日 起至96年12月1日止。原告分別於公告期間內向被告提出陳 情書表示異議,主張系爭土地上種植之矮仙丹花、玫瑰花未 獲補償,被告乃派員會同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實地會 勘,會勘後並分別於97年7月8日、7月9日、7月11日函復原 告,渠等於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矮仙丹花、玫瑰花,因有土 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故不予補償。原 告不服,分別提起訴願,經被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 ,將全案提請臺南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下稱 臺南縣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該會97年10月13日97年第2次 會議決議不予補償,被告乃據以分別於97年12月2日、12月3
日、12月5日函復原告原處分無誤,故不予補償。原告猶未 甘服,提起訴願,均經遭決定駁回;遂合併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 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 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有司法院釋字 第579號、第425號及第409號解釋可參。㈡、次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收土地時, 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 當者,其不相當部分。」而依該條立法理由謂:「...四 、在政府擬徵收之土地上故意搶建、搶植,甚或搶栽高價值 作物,以套取鉅額補償費,顯已妨礙公共事業之興辦,爰於 第3項規定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改良物不予徵收補償,由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則上揭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旨意,在於防制故意 搶植、搶栽以套取鉅額補償費,而妨礙公共事業之興辦。倘 若非故意搶植、搶栽,即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㈢、經查,本件被告認為原告於系爭土地上種植矮仙丹花、玫瑰 花違反從來之使用,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而不應徵收補償 ,理由無非以:⑴原告就系爭土地曾向農業主管機關申報種 植「田菁」,並獲休耕補助在案,至原告提出本件異議,期 間最長不超過2年,該作物矮仙丹花、玫瑰花顯非正常性農 作物。⑵系爭土地上所種矮仙丹花、玫瑰花為新移植之作物 ,現場雜草叢生,乏人管理,其經營及種植經驗顯有違常情 。⑶系爭土地附近同區內一般種植為稻米、雜糧與食用甘蔗 ,原告於申報休耕後改植矮仙丹花、玫瑰花而非種植稻米或 雜糧,核非屬正常作物。㈣被告曾於94年2月24日假台南縣 永康市王行里活動中心舉辦永康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說明會 ,原告顯係預知系爭土地將被徵收,臨至徵收前改植高經濟 價值之矮仙丹花、玫瑰花,其搶行種植已屬投機行為等等為 由,固非無見,惟查:
1、原告於系爭土地上栽種之農作物並無固定種類,兩三年間換 作不同作物,本屬常見,而農作品項不同,也屬正常耕作行 為。以本件原告所種植之矮仙丹花、玫瑰花而論,原產熱帶 亞洲,矮仙丹花為常綠灌木或小喬木;葉對生,全緣,全年 均能開花,但以夏、秋較盛開,花頂生,繖形花序,花瓣四
枚,聚生成團,花姿嬌艷,花期長,耐旱耐高溫,生性強健 ,適合綠地美化或盆栽種植,於本省中、南部生育比北部良 好,於國內可謂甚為常見之作物,原於系爭土地上栽種矮仙 丹花、玫瑰花,當屬符合當地土壤及氣候等生長條件,自屬 得宜,即難謂有何非正常性作物可言。
2、且查,縱使原告就系爭土地曾向農業主管機關申報種植「田 菁」,並獲休耕補助在案,然而,原告於95、96年連續2年均 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報種植「田菁」以獲取休耕補助,其理 由安在?無非係因原告於95、96年確實已未再種植田菁,而 改種矮仙丹花,此與原告曾於94年間申報種植田菁乙事並無 衝突,詎被告竟以此為由,反向推論原告種植矮仙丹花、玫 瑰花期間最長不超過2年,進而認定原告種植之矮仙丹花顯非 正常性農作物云云,非但說理牽強,更明顯毫無法令依據, 倘原告種植矮仙丹花、玫瑰花未超過2年即得認非正常性作物 ,豈非認原告於上開申報休耕種植田菁後,即不得再改種其 他作物,倘改種者,皆因未超過2年而成為非正常性作物,寧 有是理乎?
3、原告就系爭土地上農作物矮仙丹花、玫瑰花之種植管理並未 任其荒廢,而係依一般往常栽種作物之方式予以施肥灌溉, 縱使該土地上容有些許雜草或作物並未整理得十分完善整潔 ,然絕非被告所形容已荒廢或雜草叢生之程度,被告認原告 就系爭土地之經營及種植經驗顯有違常情云云,顯屬誇大, 洵不足採。
4、又原告就系爭土地如何利用,欲種植何種作物,應當取決於 原告個人之喜好,亦即為原告個人之自由,要與當地其他居 民種植之農作物種類為何無關。本件原告曾向農業主管機關 申報種植田菁,惟休耕期滿後,原告改種植其所喜好之矮仙 丹花或玫瑰花,而未種植當地常見之稻米或雜糧等農作物, 自亦難謂有何不當或不正常可言。且事實上,矮仙丹花及玫 瑰花之種植,於台灣南部區域內甚屬常見,被告認為原告休 耕後改植矮仙丹花或玫瑰花而非種植稻米或雜糧,核非屬正 常作物云云,似認原告僅得種植稻米或雜糧始得謂為正常作 物,形同強迫人民僅能種植上開作物,已明顯不當限制人民 之生存、工作與財產權利,要與憲法保障農民生活之意旨有 悖。
5、被告雖曾於94年2月24日假永康市王行里活動中心舉辦永康科 技工業區開發計畫說明會,惟辜且不論本件原告並未參加該 場說明會,自無從得知該說明會之內容為何,當亦無從預知 系爭土地將被徵收。而依當時開發計畫尚未定案,仍有諸多 不確定因素存在,根本無法斷定系爭土地坐落之地區一定會
被選中作為開發地區,顯然當時系爭土地徵收或不徵收仍屬 未知數。且在94年2月24日之說明會後至96年7月被告辦理地 上物查估時,期間將近2年半,亦未見任何徵收公告或資訊, 此期間內原告本於所有權自由使用收益權能,在系爭土地上 為任何種植管理、收益當均屬合法之自由行為。詎被告徒憑 主觀臆測,無任何證據情況下即遽認原告於此期間內種植高 經濟價值之矮仙丹花、玫瑰花,係預見系爭土地將被徵收之 搶種投機行為,顯屬率斷。
6、另查,被告以原告於上開說明會後種植矮仙丹花、玫瑰花為 搶種投機行為而不予徵收云云,亦顯屬無據。蓋遍查土地徵 收相關法令中,並無農作物之查估補償費認定於說明會或公 聽會後,農作物改變種植者,即不予一併徵收之規定。被告 徒憑主觀認定原告於系爭土地上種植之矮仙丹花、玫瑰花為 不正常種植,實已傷害原告之自由權益,至為不當。7、退步言之,縱使被告認為原告於系爭土地上種植矮仙丹花、 玫瑰花為故意搶種高價值作物,然而,依前揭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整體觀察,「農作改良物 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 予一併徵收補償。換言之,不予徵收補償者僅限於該「不相 當部分」。經查,本件被告就原告於系爭土地上種植之矮仙 丹花、玫瑰花全部不予徵收補償,顯有未合等情,並聲明求 為判決㈠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㈡被告應如附表所示土地 之地上物作成徵收補償處分予原告。
四、被告則以︰
㈠、被告開發永康科技工業區工程需要,申請徵收台南縣永康市 ○○段22-1地號等686筆土地,合計面積121.4258公頃,並 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由被告報奉內政部96年9月19日台 內地字第0960141776號函核准徵收,並經被告96年11月1日 府地用字第0960238138號公告徵收,公告30日(期間自96年 11月2日起至96年12月1月止)。公告期間①原告甲○○於96 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1097地號土地 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22日府 地用字第0970020557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 於97年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時5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 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 第0970151845號函復原告;②原告乙○○(原蔡海戇)於96 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801地號承租 土地(地主分別為王月桂應有部分1/2、張馨云應有部分1/4 、張瀚云應有部1/4)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 經被告97年1月30日府地用字第0970026699號函通知原告及
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2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時 3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 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90號函復原告;③原告丙 ○○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1096 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 月22日府地用字第0970020555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 估公司訂於97年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時50分正實地會 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 府地用字第0970151843號函復原告;④原告丁○○於96年11 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600地號上遺漏補 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 0970015561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 月25日(星期五)下午13時4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 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 1808號函復原告;⑤原告宇○○、宙○○、玄○○、黃○○ 、A○○之被繼承人梁文明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 坐落永康市○○段614、931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 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0970015631號 函、97年1月10日府地用字第0970009753號函通知原告及相 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時25 分正、97年1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50分正實地會勘。 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 用字第0970151803號、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0970150796號 函復原告;⑥原告戊○○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 落永康市○○段925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 花」,經被告97年1月10日府地用字第0970009744號函通知 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18日(星期五)上 午10時2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 之處分以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0970150797號函復原告;⑦ 原告己○○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 段617、991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 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0970015643號、97年1月14日府 地用字第0970012012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分別 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時30分、97年1月23日( 星期三)上午10時4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 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02號、 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84號函復原告;⑧原告庚○ ○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878、8 79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 1月8日府地用字第0970006902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
估公司訂於97年1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實地會勘。 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8日府地 用字第0970150786號函復原告;⑨原告辛○○於96年11月13 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962、1134地號土地上 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玫瑰花」,經被告97年1月11日府地用 字第0970011041號、97年1月25日府地用字第0970023662號 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3日(星期 三)上午9時15分正及97年2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25分 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 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81號、0970151812號函復原告 。⑩原告壬○○於96年11月7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 ○○段703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 被告97年1月16日府地用字第0970014617號函通知原告及相 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25 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 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89號函復原告。⑪原告癸○ ○○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642 地號承租土地(地主李萬枝)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玫瑰花」 ,經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0970015640號函通知原告 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 時3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 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94號函復原告。⑫原告 子○○於96年11月未具日期(被告收文96年11月19日)提異 議書,稱其坐落新化鎮○○段670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 作物「玫瑰花」,經被告97年2月19日府地用字第097003792 6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2月22日(星 期五)上午9時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 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11日府地用字第0970154668號函復原 告。⑬原告丑○○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 市○○段707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 經被告97年1月16日府地用字第0970014619號函通知原告及 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 4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 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90號函復原告。⑭原告寅 ○○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1093 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 月22日府地用字第0970020722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 估公司訂於97年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時40分正實地會 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 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42號函復原告。⑮原告卯○○於96年
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880地號土地上 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8日府地用 字第0970006901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 年1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1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 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09 70150787號函復原告。⑯原告辰○○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 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779、839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 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28日府地用字第09700 25892號、97年1月29日府地用字第0970026670函通知原告及 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2月13日(星期三)下午13時3 5分、14時3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 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92號函復原告 。⑰原告巳○○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 ○○段674、675、1023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 丹花」,經被告97年1月16日府地用字第0970014610號、97 年1月22日府地用字第0970020535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 ,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35分、97年 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時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 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 86號、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32號函復原告。⑱原 告午○○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 973、1100地號承租土地(地主分別為楊黃秀金、黃永欽)上 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玫瑰花」,經被告分別以97年1月11日 府地用字第0970011046號、97年1月25日府地用字第0970023 642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3日( 星期三)上午9時50分正、97年2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 1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 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82號、97年7月9日府地用 字第0970151811號函復原告。⑲原告未○○於96年11月13日 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646、855、914地號土地 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17日府 地用字第0970015641號、97年1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008439 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 期五)下午15時50分及97年1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25分 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 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93號、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 0970150789號函復原告。⑳原告申○○於96年11月13日提異 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918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 作物「矮仙丹花」,經被告97年1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0084 41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18日(
星期五)上午9時4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 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0970150791號函 復原告。㉑原告酉○○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 永康市○○段927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 」,經被告97年1月10日府地用字第0970009745號函通知原 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18日(星期五)上午 10時25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 處分以97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0970150798號函復原告。㉒原 告戌○○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 639、639-1、1035地號、車行段824、825地號土地上遺漏補 償農林作物「玫瑰花」,經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097 0015639號、97年1月22日府地用字第0970020583號、97年2 月13日府地用字第0970033460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 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時25分、97年1月 30日(星期三)下午13時40分、97年2月20日(星期三)上 午9時4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 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95號、97年7月9日 府地用字第0970151836號、97年7月11日府地用字第0970154 548號函復原告。㉓原告亥○○及訴外人黃豐志於96年11月 未具日期(被告收文96年11月19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 康市○○段1160、1161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玫瑰 花」,經被告97年1月25日府地用字第0970023659號函通知 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2月13日(星期三)上 午10時50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 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815號函復原告。㉔ 原告天○○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 段587、588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矮仙丹花」,經 被告97年1月17日府地用字第0970015771號函通知原告及相 關單位,查估公司訂於97年1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45 分正實地會勘。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 97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970151773號函復原告。㉕原告地○ ○於96年11月13日提異議書,稱其坐落永康市○○段966、9 67地號土地上遺漏補償農林作物「玫瑰花」,經被告97年1 月11日府地用字第0970011042號函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 估公司訂於97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25分正實地會勘 。嗣後被告將該會勘紀錄及不予補償之處分以97年7月9日府 地用字第0970151850號函復原告。原告等不服被告之處分提 起訴願。被告逕提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經臺南 縣地價評議委員會97年第2次會議決議:「本案旨揭土地上 種植之農作物,因其違反從來之使用,有土地徵收條例第5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 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之情形。」確認原處分無誤 。
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糧局農情報告所示, 「玫瑰花」永康市88年至95年均無種植面積,至96年種植面 積突增4.63公頃;又「苗圃」永康市88年至92年種植面積年 均少於1.68公頃、93年種植面積1.68公頃、94年種植面積仍 為1.68公頃、95年種植面積增為9.82公頃、96年種植面積突 增14.65公頃。又據被告農業處查復: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發給種苗登記證,不得營業。」上開觀賞花木,皆 未申請種苗登記證,如涉及銷售販賣之營利行為,依規定應 向被告申請種苗登記證。故上開爭議作物(含苗圃)均違反 農業相關法令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又據永康市公所及查估 公司所提供種植作物照片觀之,顯非當地正常性作物,依其 他業主反應該區域(原為農地重劃之農業區)正常作物是稻 米及雜糧。再經向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提供92 ~96年永康科技工業區之航照圖,並逐一查對各爭議作物坐 落地號地籍圖,套圖參酌92至96年度之航照圖,經研議判讀 大部分爭議作物均為95年種植;又查被告開發永康科技工業 區,於94年2月24日假永康市王行里活動中心舉辦開發計畫 說明會,復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 細則第6條規定,再於94年11月11日府城都字第094029244A 號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配合永康科技工業區案)案」及「擬定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 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永康科技工業區案)細部計畫案」計 畫書、圖,自94年11月15日起至94年12月15日止計30天,在 永康市公所及被告城鄉發展局公開展覽,並訂於94年12月8 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永康市公所三樓禮堂舉辦公開展覽 說明會;原告丙○○、辰○○、戌○○、亥○○、庚○○等 人均簽到參加該公開展覽說明會。
㈢、另查本徵收案爭議作物「玫瑰花」計46筆地種植面積9.0003 公頃、「矮仙丹花」計49筆地種植面積9.5018公頃、「光臘 樹」計5筆地種植面積0.7707公頃、「桃花心木」計7筆地種 植面積0.6702公頃、「鐵樹」計12筆地(與其他作物間種)6 08株、「福木」計7筆地(與其他作物間種),7,371株。96 年期查估基準,「玫瑰花」以高度0.5-1公尺分類單價為165 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800棵,換算補償金額132,000 元、「矮仙丹花」以高度未滿0.5公尺分類單價為66元,1分 地(10公畝)可種植1,000棵,換算補償金額66,000元,高
度0.5-1公尺分類單價為297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1,0 00棵,換算補償金額297,000元、「桃花心木」胸莖5公分以 下/高度1-2公尺分類單價為460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 400棵,換算補償金額184,000元、「光臘樹」胸莖5公分以 下/高度1-2公尺分類單價為460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 400棵,換算補償金額184,000元、「鐵樹」高度0.4-0.6公 尺分類單價為1,980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200棵,換 算補償金額396,000元、「福木」胸莖5公分以下/高度0.5-1 公尺分類單價為260元,1分地(10公畝)可種植800棵,換 算補償金額208,000元;另一般作物如稻米1分地(10公畝) 補償金額20,000元、甘藷1分地(10公畝)補償金額16,526 元、製糖甘蔗1分地(10公畝)補償金額22,000元、食用甘 蔗1分地(10公畝)補償金額88,000元、鳳梨(結果期)1分 地(10公畝)補償金額100,000元,兩相比較上述爭議作物 如予補償均遠比一般正常種植其他作物補償金額高出甚多。㈣、查估公司於96年7月查估時,原告改新植爭議作物「矮仙丹 花、玫瑰花」,因而不予公告補償:①原告甲○○於公告期 間提出異議稱其永康市○○段1097地號上種植農作物(矮仙 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 公司97年1月30日實地複估會勘;再則被告以96年10月30日 府地用字第0960237182號函請永康市公所查明異議地號土地 91年至96年期有無申報輪作獎勵及休耕直接給付;據查該系 爭土地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2期轉作田菁、93年1期 、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從休耕資料 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底,即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 會之前,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 。②原告乙○○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 801地號上種植農作物(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 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97年2月13日實地複估會 勘;該系爭土地上種植爭議作物「矮仙丹花」(屬前開農情 報告苗圃項)非正常種植且未向農業單位申請種苗登記證, 具倖圖領取系爭作物補償費顯而易見。③原告丙○○於公告 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1096地號上種植農作物 (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 ,查估公司97年1月30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該系爭土地91 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2期轉作田菁、93年1期、2期轉 作田菁、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 91年7月至94年底,即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 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④原告 丁○○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600地號
上種植農作物(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 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97年1月25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 該系爭土地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2期轉作田菁、93 年1期、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從休耕 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底,即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 說明會之前,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申報休耕未曾 間斷。⑤原告宇○○、宙○○、玄○○、黃○○、A○○之 被繼承人梁文明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 614、931地號上種植農作物(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 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97年1月25日、97年1 月18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王田段614地號土地91年2期轉作 田菁、92年1期轉作田菁、92年2期轉作蕃茄、93年1期轉作 蕃茄、93年2期轉作洋香瓜、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 王田段931地號土地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轉作田菁、9 2年2期轉作洋香瓜、93年1期轉作太陽麻、93年2期轉作田菁 、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 月至94年底,即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該系爭 等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蕃茄、洋香瓜、太陽麻」申報休 耕未曾間斷。⑥原告戊○○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 康市○○段925地號上種植農作物(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 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公司97年1月30日 實地複估會勘;據查該系爭土地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 、2期轉作田菁、93年1期、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2期申 報轉作田菁,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底,即都 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 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⑦原告己○○於公告期間提出異 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617、991地號上種植農作物(矮仙 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查估 公司97年1月25日、97年1月23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王田段 617地號土地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未申報、92年2期轉 作田菁、93年1期轉作田菁、93年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轉 作田菁、94年2期申報轉作田菁、王田段991地號91年2期轉 作田菁、92年1期轉作田菁、92年2期轉作田菁、93年1期轉 作田菁、93年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轉作田菁、94年2期申 報轉作田菁,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底,也就 是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 作「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⑧原告庚○○於公告期間提 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878、879地號上種植農作物( 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 查估公司97年1月16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該系爭土地91年2
期轉作皇帝豆、92年1期轉作田菁、92年2期轉作皇帝豆、93 年1期轉作皇帝豆、93年2期轉作田菁、94年1期、2期申報轉 作田菁,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底,即都市計 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該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皇帝 豆、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⑨原告辛○○於公告期間提 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962、1134地號上種植農作物 (玫瑰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相關單位, 查估公司97年1月23日、97年2月13日實地複估會勘;據查王 田段962地號土地等91年2期轉作田菁、92年1期、2期轉作田 菁、93年1期轉作田菁、93年2期轉作田菁判定不合格、94年 1期轉作田菁、94年2期未申報休耕、王田段1134地號91年2 期轉作田菁、92年1期、2期轉作田菁、93年1期、2期轉作田 菁、94年1期、2期申報轉作田菁、甚至95年1、2期還申報轉 作田菁,王田段962地號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4年 底,該筆系爭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申報休耕未曾間斷; 另同段1134地號從休耕資料證明顯示91年7月至95年底,即 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說明會之前及之後一年期間該筆系爭 土地上種植輪作「田菁」申報休耕亦未曾間斷。⑩原告壬○ ○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稱其坐落永康市○○段703地號上種 植農作物(矮仙丹花)未予公告補償。案經被告通知原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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