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3951號
KSEV,98,雄簡,3951,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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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謝寶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5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 月7 日上午9 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賬單查詢、戶 口查詢、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持卡人交易查詢及 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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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